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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政與農情編輯及發行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宣導農政、報導農情,發行「農政與農情
    」(以下簡稱本刊),特設編輯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刊編輯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本刊編輯方針。
  (二)審核本刊文稿之稿費基準。
  (三)議決本刊贈送對象。
  (四)議決本刊販賣價格及相關事宜。
  (五)其他與本刊編輯相關事宜。


三、本刊編輯小組置委員二十二人或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本部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民輔
      導司、國際事務司、農業科技司、資訊司、農糧署、漁業署、農田
      水利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村發展及水土
      保持署、農業金融署、統計處、秘書處及法制處之單位副主管(機
      關副首長)或經其指派之適當簡任職人員共十八人。
  (二)綜合規劃司經濟研究科科長。
  (三)受委託廠商之主管人員、編輯人員各指定一人。
  (四)其他經部長指定者至多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四、本刊編輯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刊編輯小組原則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刊編輯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部綜合規劃司統籌辦理。


七、本刊之發行,由本部按年度委由廠商辦理,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發行方式:月刊。
  (二)發行日期:每月十五日。
  (三)文稿審核:每期文稿由本部之委員按主管業務或專長審核後,交由
      廠商彙辦。
    前項委由廠商辦理之事項,包括邀稿、版面設計、印刷、稿費及審稿
    費之計算、核撥等;其細節由雙方議定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