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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糧食人道援外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一、為發揚人道救援精神,辦理公糧食米援外,特訂定本要點。


二、糧食人道援外數量以每年十萬公噸糙米為原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參酌公糧庫存量及國內稻米供需情形定之。


三、糧食人道援外食米品質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白米國家標準第三等級,及撥售公糧稻米驗收作業須知。
 (二) 白米碾白米率稉型為百分之八十七,秈型為百分之八十八。


四、申請糧食人道援外者(以下簡稱申請者),以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之
    財團或公益社團為限。


五、申請者應填具糧食人道援外申請書(附件一),及糧食人道援外計畫
    書(以下簡稱計畫書)(附件二)向本署提出申請。


六、為執行糧食人道援外作業,本署應邀集衛生福利部、外交部組成審查
    小組,審核申請者提出之計畫書、計畫成果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
    )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者接獲核准通知後,應於三十日內與本署簽訂糧食人道援外契約
    (以下簡稱契約,附件三)及繳交履約保證金,援外食米應如期提貨
    ,並確實依計畫書及契約辦理,不得轉售圖利及變更用途,如有違反
    ,沒入其履約保證金,並得依簽約時之國內白米躉售平均價格向申請
    者求償。
    申請者為政府機關者,免簽訂契約及繳交前項所定之履約保證金。


八、履約保證金按簽約時國內白米躉售平均價格乘以援外食米數量之千分
    之三核算。
    審查小組得視申請者所提計畫書之執行內容提高履約保證金。


九、人道援外食米由本署委託之食米加工廠加工,按公糧撥交程序,於食
    米加工廠交貨。申請者應自行洽貨櫃提運、辦理食米保險、檢疫證明
    及洽獨立公證公司於櫃場辦理食米燻蒸;貨櫃運輸、船運、保險及燻
    蒸等費用,均由申請者負擔。


十、為確保人道援外食米衛生安全,本署於食米加工出口前,應洽獨立公
    證公司辦理食米衛生安全檢測。


十一、申請者應於糧食援外計畫辦理結束後,檢具報告書(附件四)及食
      米收訖證明(附件五)、海運清潔提單、獨立公證公司出具之燻蒸
      報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證明聯及經外交部派駐當地之使領館、
      辦事處、代表處或經貿單位驗證之到達港口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
      退還履約保證金,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無息退還。
      申請者如未能取得前項到達港口證明文件,得於提送成果報告時,
      以當地媒體報導資料或其他經本署認可之證明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