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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指定動物傳染病及檢驗機構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檢驗機構查核作業,以確保指定動物傳染
  病檢驗機構之檢驗能力及檢驗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得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
  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指定動物傳染病之檢驗機構查核,必
  要時該受託單位得遴聘有關專家學者擔任查核小組委員進行實地查核
  。


三、本要點查核對象,為符合本辦法之檢驗機構。


四、如檢驗機構檢驗指定動物傳染病之方法已通過 TAF ISO17025 認證者
  ,得依 TAF  認證檢驗方法之證明及缺失改善文件,進行書面審核;
   書面審核有疑慮者,始進行實地查核。


五、查核程序:詳如附件一。


六、查核方式及內容:
(一)依本部排定日期進行實地查核,並依「指定動物傳染病之檢驗機構
   實地查核表」(詳如附件二)進行評量。
(二)查核小組委員進行實地查核後,填報「指定動物傳染病之檢驗機構
   實地查核總結報告-缺失表」(詳如附件三)」及「指定動物傳染
   病之檢驗機構實地查核總結報告-建議表(詳如附件四)」,由本
   部匯整後,將查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受查核單位。


七、查核後處理,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部通知查核評定結果。
(二)受查核之檢驗機構有缺失,本部得通知限期改善,實驗室主管(負
   責人)於通知之期限內,填寫「指定動物傳染病之檢驗機構實地查
   核—缺失回覆表」(附件五),對查核缺失作出回應;屆期未改善
   缺失者,本部得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廢止其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