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弱勢農、漁民,鼓勵其子女就讀國內
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並減輕其負擔子女就學之經濟壓力,特訂定本要
點。
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
漁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就學獎勵金:
(一)申請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學、四技、二技、五
專、二專等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二)學生之父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
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三)學生前一學期德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
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
學校未定獎懲換算基準者,累計警告三次或申誡三次視為小過一次
。
(四)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但獲得
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之定額減免私立大專
學生學雜費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學生之父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以申請人及其配偶經稅捐
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核計;學生
未成年者,申請人應取得該學生之監護權。
申請人為學生之祖父母者,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
第一項申請人於申請後,核撥前喪失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會正
會員、漁會甲類會員之資格者,不得核撥本就學獎勵金,如有誤發之
情事,應予追回。
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學生,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之學生。
(二)軍警學校之學生。但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
者,不在此限。
(三)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專
班、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產學訓合作訓練專班、進修推廣部(
進修學校)單(雙)日班、假日班、學分班之學生。
(四)公費生。
(五)延畢學生。
(六)學士後各學系學生。
本就學獎勵金獎勵就學之學生年齡上限為二十五歲。但依大學規定之
學士學位修業年限逾四年者,以二十五歲加計所逾年限為其獎勵就學
年齡上限。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漁
)會申請本就學獎勵金,並由受理農(漁)會辦理初審:
(一)註明當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二)前一學期(重考生檢附最近一學期)之德行成績證明一份,無德行
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須檢附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大一(高一
)第一學期學生檢附高三(國三)第二學期之德行成績證明辦理。
(三)以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學生及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一份。
(四)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申請人與該學生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
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一份;祖父母與學生父
母不同戶者,應另檢附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
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一份。
(五)依申請表所列供審核通過撥款入戶使用存摺影本一份。
前項第三款之申請人有第二點第二項所定再婚情形者,應另檢附申請
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一份;學生未成年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載有取得該學生監
護權之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之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學生父母離異或死亡
者,應另檢附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
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四款之學生父母均已死亡或失蹤,以學生父母死亡或失蹤證
明文件替代,並另檢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
名簿一份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定申請表之格式,請至https://www.moa.gov.tw「農業部網
頁資料下載」處擷取或向各基層農(漁)會索取填報。
第一項之申請期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及九月十六日至十月十
五日,逾期不予受理。但一百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期間,延長至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止。
農(漁)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
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後,影印留存農(漁)會備查,正本發還
申請人。
五、本就學獎勵金之核撥,以同一學生於同一學期一次為限,每學期發放
金額如下: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數人就同一學生申請本就學獎勵金且均符合申請條件者,其核撥順序
如下:
(一)父或母;父母同時申請者,以申請在先者優先核撥。
(二)祖父母。
學生因休學、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等原因,再就讀同一年
級同一學期,申請人得申請該學期之就學獎勵金。但同一年級同一學
期仍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提供不實之資料申領本就學獎勵金,或於事後發現不符第二點所定申
請條件者,本部應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命其限期返還;屆期
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七、申請人於核撥本就學獎勵金前死亡者,由原申請表所載學生承受其申
請,經審核通過後撥付。
前項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