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以下 簡稱分署),為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強化 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分署應依集水區與農路現況及實際需求提報工程,其提報方式如下:
(一)整體及延續性工程:由分署依已核定之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或 已完成之規劃報告進行提報。
(二)突發性、緊急性及一般性工程:由分署依據工程之突發性、緊急性 、工程維護或地區均衡性等需要進行提報,提報時應檢附工程勘查 紀錄表(如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工程明細表(如 附件五)。
(三)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提報時應至本署生態資料庫查詢所涉生態議題 ,並檢附查詢成果表單,工區位置如屬本署生態檢核標準作業書規 定之第一級檢核區時,另檢附「生態初評表(第一級提審適用)」 ;但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災後原地復建及維護管理相關工 程除外。
三、工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分署提報工程前,應針對現況、災害情形、預期效益、生態議題等 因子研擬勘查意見,並概估擬辦工程內容及經費後,依本要點第二 點各款規定填妥相關表單及檢視文件備齊後辦理審查,經審符合辦 理原則者,再排定優先順序。
(二)經分署審查符合辦理原則提報需辦理之工程,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 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
四、地方政府如有相關治理工程需求,應提報至轄區分署進行彙整,併同 辦理審查後排定優先順序。
五、工程審查程序完成後,由本署依優先順序及經費編列情形,循行政程 序簽報核定辦理。
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需先辦理之工程,得經分署審查後,報本 署先行核定,再提送審議會議備查。
七、授權分署核定之工程,不需提報本署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