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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以下
簡稱分署),為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強化
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分署應依集水區與農路現況及實際需求提報工程,其提報方式如下:

(一)整體及延續性工程:由分依已核定之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或
  已完成之規劃報告進行提報。

(二)突發性、緊急性及一般性工程:由分依據工程之突發性、緊急性
  、工程維護或地區均衡性等需要進行提報,提報時應檢附工程勘查
  紀錄表(如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工程明細表(如
  附件五)。

(三)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提報時應至本生態資料庫查詢所涉生態議題
  ,並檢附查詢成果表單,工區位置如屬本
生態檢核標準作業書規
  定之第一級檢核區時,另檢附「生態初評表(第一級提審適用)」
  ;但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災後原地復建及維護管理相關工
  程除外。

 

三、工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分提報工程前,應針對現況、災害情形、預期效益、生態議題等
  因子研擬勘查意見,並概估擬辦工程內容及經費後,依本要點第二
  點各款規定填妥相關表單及檢視文件備齊後辦理審查,經審符合辦
  理原則者,再排定優先順序。

(二)經分署審查符合辦理原則提報需辦理之工程,由本署邀請專家學
  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

 

四、地方政府如有相關治理工程需求,應提報至轄區分進行彙整,併同
辦理審查後排定優先順序。

 

五、工程審查程序完成後,由本署依優先順序及經費編列情形,循行政程
序簽報核定辦理。

 

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需先辦理之工程,得經分署審查後,報本
署先行核定,再提送審議會議備查。

 

七、授權分核定之工程,不需提報本審議。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