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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基金預算外支出併決算辦理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委員會
    為建立下設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預算外支出併決算辦理
    之管控機制,健全基金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預算外支出併決算辦理案,除應依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
    行要點、預算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外,且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已編列年度預算之項目,因配合政策需要,確有不敷支應者。
(二)未編列年度預算,惟屬緊急重要政策。


三、各機關(單位)對所提預算外支出併決算辦理項目,應附下列檢討評
    估資料,提送審查:
(一)所提事項應有完整、週延之規劃,優先順序與急迫性之評估,覈實
      估計經費需求,並應附具體估算經費相關資料。如屬多年期計畫,
      並應提出經費總需求、分年金額及財源規劃具體作法。
(二)替代方案之評估。
(三)原機關(單位)預算無法調整容納之檢討。
(四)配合檢討創造本基金財源之可行性。


四、本基金全年度預算外支出併決算辦理之上限金額以本基金財務允許範
    圍為限。


五、預算外支出併決算辦理項目,應送農委會輔導處會同會計室審查後提
    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陳報農委會核處。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會計室應提出本基金最新
    財務狀況資料供委員參考。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