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舉發於山坡地內違反本條例之違規行為並經裁罰有案之舉發人。
二、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
第 3 條
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
如下:
一、舉發人獎金: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
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
一次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二、查報取締工作人員獎金:
(一)查報制止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
,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六百元。
(二)取締違規案件,經裁處罰鍰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而再處罰鍰,
或移送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沒入其使
用之推土機、挖土機、四公噸以上載重之運輸車輛等大型機具者,
每件或每輛加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之獎金,屬數人共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
之;數人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給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
依第一項第二款核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餘由查報、取締單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度分配領取。
第 4 條
舉發人不論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提供違反本條例規定事證者
,各級承辦人員對舉發人身分及處理過程應予保密。
第 5 條
為獎勵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
員,中央主管機關得擇優頒發下列獎項:
一、坡地金育獎
(一)直轄市組: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3.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二)縣(市)組: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3.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4.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5.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6.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激勵獎:頒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至多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至多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五、績優警政機關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六、個人傑出貢獻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七、個人深耕貢獻獎:至多二名,並頒發獎牌一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得獎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
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二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
得用於國外參訪。
第 6 條
坡地金育獎、激勵獎、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績優水土保持服務
團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報送時間及方式: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填報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考
核項目之相關資料。
二、獎勵條件:
(一)坡地金育獎:經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且列屬直轄市組前三名或縣
(市)組前六名。
(二)激勵獎:經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名次顯有進步之地方主管機
關。名次進步幅度相同者,按新考核年度之名次先後排序。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依查通報案件處理件數及績效成果
,列屬全國前六名。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依查通報案件協助處理件數及其他山坡地
保育利用管理相關工作績效成果,列屬全國前六名。
前項第一款考核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調
整之。
第 7 條
績優警政機關獎、個人傑出貢獻獎、個人深耕貢獻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
獎勵條件如下:
一、績優警政機關獎: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度協
助山坡地違規處理績優前三名推薦名單,函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個人傑出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個人績
效優良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二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
給。已獲獎者,自獲獎年度起五年內不得重複提報。
三、個人深耕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辦理山
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二十年以上,且有特別貢獻者之相關資料,推
薦至多一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已獲獎者,不得重複
提報。
第 8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支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
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