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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9條(附件7之7「其他哺乳動物輸入檢疫條件」第6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及其他檢疫要求」)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核釋「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九條第七款附件七之七「其他哺乳動
物輸入檢疫條件」第六點所稱「指定輸入哺乳動物應實行之疫病診斷試驗
及其他檢疫要求」之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本局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防檢二字第一一二一四八一四三五號令,並
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