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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急難事件救援及搜尋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遠洋漁船發揮互助精神,協助海上急
  難事件之救援、搜尋、藥品運送、人員接駁或其他相關協助(以下簡
  稱海上搜救),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經本部漁業署通知之遠洋漁業經營者且指派其漁船前往協
  助海上搜救。

三、遠洋漁船海上搜救期間,依漁船總噸位及船員人數,給予獎勵金額如
  下: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四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六萬元。
(三)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九萬元。
(四)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未達四十人,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十六萬
   元。
(五)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四十人以上,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十八萬
   元。
  前項所稱海上搜救期間,自本部漁業署通知且漁船直線航向海上搜救
  海域之時起算,至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上搜救之時為止,二十四小
  時為一日,未滿一日之獎勵金以一日計算;結束海上搜救返回漁場作
  業之期間不予核算。

四、申請獎勵期限:經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上搜救時之次日起一年內。

五、受理申請海上搜救獎勵金單位: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
  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
  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高雄
  區漁會、小港區漁會、東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蘇澳區漁會。

六、協助海上搜救之遠洋漁業經營者申請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其漁船
  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四十以上者,並應檢附該航次船員名冊,
  送所屬第五點所列產業團體或區漁會後,轉送本部漁業署審核。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