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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依  據: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修正規定如附件。





二、配合一百零七年四月海洋委員會成立,刪除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單

    ,由該委員會辦理公告「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三、本名錄本次修正前已飼養下列名錄第二點及第三點增列之保育類野生

    動物所有人,應於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一)第二點「鳥類」:林三趾鶉、臺灣朱雀(酒紅朱雀、朱雀)、長尾

       鳩、紅腰杓鷸(黦鷸)、栗背林鴝(阿里山鴝)、黃胸藪眉(藪鳥

       )、白耳畫眉、黑頭文鳥(栗腹文鳥)、冠羽畫眉、岩鷚、董雞、

       黑尾鷸、大濱鷸(姥鷸)、紅腹濱鷸(漂鷸)、青頭潛鴨、金鵐等

       十六種物種。

 (二)第三點「爬蟲類」:草花蛇、婆羅蜥科(無耳巨蜥科)所有種、肯

       亞樹蝰、肯亞角蝰(肯亞噝蝰)、安氏樹鱷蜥、坎氏樹鱷蜥、飾緣

       樹鱷蜥、弗氏樹鱷蜥、聖山樹鱷蜥、幻彩壁虎、鈷藍日守宮、的的

       喀喀湖蛙等十二種物種。

 

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