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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同仁外語能力獎勵原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及行政院一零四
    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四○○二四三六一號函。


二、目的:為鼓勵本會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同仁提升外語能力
    ,透過多元化獎勵方式,培養具國際化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業務推
    動及提升機關競爭力,爰訂定本獎勵原則。


三、適用對象:
  (一)各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依法聘用及約僱人員。


四、具體措施:
  (一)獎勵方式:各機關得採公開表揚、致贈禮品(券)或行政獎勵等方
      式。
  (二)獎勵標的: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外語能力獎勵參考標
      準表」(如附表)所列語言外,各機關得自行比照外語能力等級給
      與獎勵。
  (三)獎勵額度:
      1.各機關如擬發放禮品(券),每人每次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   
        5,000元等值禮品(券)。
      2.同一種語言已通過較高等級者,不再發給較低等級(或同一等級
        )之獎勵;不同語言檢定方式以獎勵一次為限。
      3.各機關應在上開獎勵額度內,依據各外語能力等級訂定不同之獎
        勵額度(如初級500元、中級1,000元等)。
  (四)經費上限:各機關依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當年度預算員額數,最高以
      每100人發給10,000元為上限,未滿100人者,按比例計算,並於各
      該機關相關預算下支應。


五、申請程序:各項獎勵應取得成績證明(成績單或合格證書)影本向各
    機關人事單位申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