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及行政院一零四
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四○○二四三六一號函。
二、目的:為鼓勵本會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同仁提升外語能力
,透過多元化獎勵方式,培養具國際化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業務推
動及提升機關競爭力,爰訂定本獎勵原則。
三、適用對象:
(一)各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依法聘用及約僱人員。
四、具體措施:
(一)獎勵方式:各機關得採公開表揚、致贈禮品(券)或行政獎勵等方
式。
(二)獎勵標的: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外語能力獎勵參考標
準表」(如附表)所列語言外,各機關得自行比照外語能力等級給
與獎勵。
(三)獎勵額度:
1.各機關如擬發放禮品(券),每人每次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
5,000元等值禮品(券)。
2.同一種語言已通過較高等級者,不再發給較低等級(或同一等級
)之獎勵;不同語言檢定方式以獎勵一次為限。
3.各機關應在上開獎勵額度內,依據各外語能力等級訂定不同之獎
勵額度(如初級500元、中級1,000元等)。
(四)經費上限:各機關依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當年度預算員額數,最高以
每100人發給10,000元為上限,未滿100人者,按比例計算,並於各
該機關相關預算下支應。
五、申請程序:各項獎勵應取得成績證明(成績單或合格證書)影本向各
機關人事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