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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道管制執行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保育國家森林資源及
    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並保障國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林務局,執行機關為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


三、各執行機關執行管制事項於必要時,得商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七總隊 (以下簡稱保七總隊)第四大隊至第九大隊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


四、本要點所稱林道,指為專用公路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林場長期
    使用之道路,或專供林業經營運輸之道路。


五、管制範圍為林道本體及沿線林地。


六、各執行機關應每年定期檢討林道使用情形。
    各執行機關應隨時注意林道通行安全,林道位屬環境敏感地區或崩塌
    難以修復,應管制車輛進入;有颱風、豪雨、土石崩落、河水暴漲及
    路基淘空損毀等安全顧慮時,應拒絕人、車進出,並即通報工作站、
    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及警察機關。


七、各執行機關應將管制事項於林道入口處豎牌公告,並得於機關辦公處
    所、網站張貼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公開管制事項。


八、各執行機關得設哨管制並指派專人駐守,管制車輛之進出。通行時間
    由管制哨視實際需要陳報執行機關核定後執行。
    前項管制車輛限制通行時間允許通行之車輛如下:
(一)林務人員持有識別證者。
(二)公務機關人員因公務需要必須通行並持有證件者。
(三)當地居民持有證件者。並嚴禁載客或為非當地居民所有之車輛代開
      車通過。
(四)執行救災任務之車輛。
    柵欄除於車輛通行時打開外,應隨時關閉上鎖;並應設置行人可自由
    通行之通道。
    管制人員平日每天於上午八時、中午十二時、下午四時與工作站聯繫
    三次,倘遇特殊狀況隨時與保七總隊各所屬大隊或當地警察機關進行
    聯繫。
    各執行機關、工作站應不定期以電話或派員前往管制哨督導、抽查,
    並將抽查報告送執行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