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指導原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農業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
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財產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
臺幣一億元以上。
財產總額達前項規定之農業財團法人,應依本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
規範。
三、農業財團法人應遵守法令並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
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
之經營環境。
四、農業財團法人應於其規章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
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經營活動中確實執
行。
五、農業財團法人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及透明之方式進行活動。
六、農業財團法人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經營活動,建立有效之會
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定期檢討其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措施,
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七、農業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受雇人、受
任人,於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應遵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
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
八、農業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受雇人、受
任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收受
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九、農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應定期向董事及受雇
人、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十、農業財團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本會備查,
修正時亦同。
前項誠信經營規範,農業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方式,
主動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