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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
一、本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
    工作,依據政風機構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組成政風督導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遴派原則: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兼任,委員若干人,
      由本局各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兼任,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
      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幕僚業務,均為無給職。
(二)經指派兼任委員者,於本職異動或退休時其兼任委員職務亦應同時
      免兼。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農業委員會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
      行。
(二)本局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三)本局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考核及獎懲事項。
(四)定期評估本局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
      檢討執行情形。
(五)本局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六)本局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四、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檢討本局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政風有關
    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小組得針對本局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學者、社會人士
    ,舉辦政風座談會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應邀出席政風座談會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
    交通補助費。


六、本小組會議請本局各單位主管人員,就其主管業務提出有關政風工作
    之報告。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如不克出席應由法定
    職務代理人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 局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農業
    委員會備查。


九、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