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關漁業公務船舶船員管理要點第十一
點。
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公務船舶各級船員職掌如次:
一、船長:
(一)船長承首長之命;漁業巡護船船長並受漁政組組長之監督;漁業訓
練船船長並受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主任之監督;負責全船之安全及管
理事宜,並監督、指揮、考核全體船員及其他人員,綜理全船行政
、航行、巡護、訓練及漁撈作業;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
由大副(行政大副)代理之,並通報本署。
(二)漁業巡護船船長依據年度巡護計畫執行海域巡護工作;漁業訓練船
船長應負海訓期間航線之決定、漁場之選擇、作業位置之選定、漁
撈技術及航海工作之指導,並講授與職務有關課程。
(三)應熟知本船之構造性能,並隨時注意安全檢查;卸任時,應將本船
之特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之船長。
(四)航行中遇有他船呼救時,應即施以救援,但本船亦在危險狀態時不
在此限。
(五)負責保管本船各項法定證明文件。
(六)隨時查閱航海日誌及作業日誌,並逐日簽章,如有錯誤或疏漏,應
立即查明更正。
(七)航行中遇有下列情事,應將事實始末、時間地點翔實記載於航海日
誌,並依據海事報告規則規定,填具海事報告書,檢送本署審核後
送交有關航政機關簽證:
1.本船遭遇海難、海事及危險事項。
2.發現他船碰撞或遇難。
3.救護遇難船隻或人命。
4.對於船員過失處分。
5.船員失蹤、死亡、傷害、染患傳染病。
6.其他重要事項。
(八)幹部船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船長得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九)對於船體各項機、儀器、船具及漁具等,應督導經管人員隨時保持
良好狀態及效用。
(十)負責審核全船物料領用、報銷及修理之責,並督飭船員對各項船具
、漁具、油料、物資及消耗品等,妥為保管,樽節使用,切勿浪費
損壞,並隨時檢查及核對財產清冊。
(十一)出航前應督促幹部船員對本船作詳細檢查報告,配合既定出港日
期,向漁政組組長或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主任提出航行巡護或訓練
計畫。
(十二)航行中或在港期間應完成之工作,應預先命令幹部船員轉知全體
船員及早準備妥當。
(十三)無論航行中或停泊期間,如遇惡劣天氣或突發事件,應衡量實際
情況,及時妥為處理,以策安全;停泊期間中因氣象局發布陸上
颱風警報,應命全體船員在船上備變,並以人船安全為最高考量
。
(十四)其他上級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二、大副(行政大副):
(一)承船長之命,處理海上航行安全及一切行政事務;航行作業期間無
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船長指定替代人員代理之。
(二)考核甲板部各級船員之航海技術、品行及出勤勤惰,並將考核結果
陳報船長。
(三)行政大副並應督飭甲板部各級船員指導學員進行航海操演,對受訓
學員應嚴加考核。
(四)應熟悉本船之構造及性能,隨時檢查船體內外結構,提供船長參考
,並指示所屬幹部分派工作及考核。
(五)督導航海物料之供應保管,敦促船員節約使用,對於食用淡水尤應
節省使用,並應熟知各項航海儀器、求生滅火器材之規格、品質、
數量及使用方法。
(六)航前應檢查一切設備、清點船員人數及淡水儲備情形,並陳報船長
。
(七)返港後,負責督導甲板部、電信部與廚房部辦理保養、補給及維修
工作。對無法自行修護之工程,依規定程序辦理請修,並安排人員
監修。
(八)負責紀錄本船船史,隨時查閱航海日誌與作業日誌,並逐日簽章,
如有錯誤或疏漏,應立即查明更正。
(九)行政大副依既定海訓日期擬定航海計畫,依規定報准後照表實施,
並對學員講授航海、船藝課程。
(十)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十一)甲板部、電信部與廚房部日常保養工作之分配與督導,並予以適
當之協助。
(十二)督導甲板部、電信部與廚房部財產之保管,並隨時核對,報請船
長核辦。
(十三)擬定船舶各種部署表,並督導執行之。
(十四)負責撰寫本船各項通告報表,陳報船長核定後公告之。
(十五)負責船舶各項綜合勤務之分配與督導。
(十六)擬訂歲修工程計畫並督導執行之。
(十七)經管船上之行政文件。
(十八)卸職時應將經管之各項事務、文書圖表以及公物等列冊移交,將
本船現況詳告接任人,並會同簽報船長核定後始得離職。
(十九)負責督導各級船員之執勤、伙食與福利等人事行政業務。
(二十)臨時交辦事項。
三、大副(訓練大副):
(一)承船長之命,處理學員海上教學、漁撈作業訓練及生活起居管理工
作;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船長指定替代人員代理之
。
(二)考核甲板部各級船員(包括輪機人員)之漁撈技術,並將考核結果
陳報船長。
(三)返港後,負責督導甲板部修理工程之請修與監修,並辦理補給工作
。
(四)督飭全體船員全力協助教導學員工作,考核受訓學員,並按學員訓
練作業成績、工作勤惰、言行品德及特殊貢獻等項評定成績。
(五)依航海計畫擬訂訓練計畫,安排授課人員,並講授航海、船藝及漁
撈作業等相關課程。
(六)協助執行各項海洋觀測、漁場開發等研究、試驗計畫。
(七)督導各級船員製作各種漁具,並辦理漁撈機械維護、保養及生活設
備之維護及管理。並負學員教學教育工作。
(八)甲板部設備及附屬品之管理,如有損壞應設法修理,惟不能自行修
護者,進港後按規定程序請購或請修。
(九)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十)負責船上醫務工作及醫藥品之請購與管理。
(十一)甲板部日常保養工作之分配與督導,並予以適當之協助。
(十二)負責幹部及船員訓練進修計畫之擬定與福利事務之執行。
(十三)卸職時應將經管各項事務、文書圖表以及公物等列冊移交,並將
本船現況詳告接班人,會同簽報船長核定後始得離職。
(十四)臨時交辦事項。
四、二副:
(一)承船長及大副之命,負責航海及海洋觀測專責事務工作,並訓練及
考核學員成績。
(二)負責航海及海洋觀測儀器之保管與維護,並講授航海、航儀及海洋
觀測有關課程。
(三)負責航海圖書之保管與整理,維護海圖室之整潔,出航前應備妥各
種應用圖書及儀器。
(四)每日校正船上之天文鐘。航行期間負責每日校正羅經差,並記入航
海日誌。
(五)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六)負責羅經甲板整潔及保養工作。
(七)負責航海日誌、漁撈日誌與泊港值勤日誌之簽呈與保管。
(八)負責安排幹部及船員之值勤、輪休及辦理值勤、交通補助費之申報
。
(九)負責辦理申配免稅物品。
(十)臨時交辦事項。
五、三副:
(一)承船長及大副之命,負責艙面事務及協助教學訓練,並考核學員成
績。
(二)負責各種燈號、號標及信號旗之保管、維護及使用。
(三)負責船上消防及救生器材之保管、維護、補充及操演,並對學員講
授航海、船藝、救生滅火課程。
(四)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五)進出國內、外港口時,負責各種必要文件之製備、接待來賓及辦理
報關事務。
(六)負責駕駛台內外整潔及保養工作。
(七)負責保管本船各項法定證明文件。
(八)臨時交辦事項。
六、輪機長:
(一)承船長之命,監督指揮輪機部作業;主管輪機部人事及機器、電器
設備保養、修理、運轉事宜;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
船長由大管輪代理之。
(二)出港前及返港後,督導輪機部門人員檢查各船機。
(三)督率輪機人員從事船機檢修工作,若重大故障不能自行修護者,應
先報請船長後按規定程序請購或請修。
(四)船體碰撞或擱淺時,應即檢查各船機性能,並報告船長及記載於輪
機日誌;輪機日誌應隨時查閱,並逐日簽章,如有錯誤或疏漏,應
立即查明更正。
(五)應熟知輪機運轉之特性,作成紀錄並妥為保管;卸任時,應將此種
特性移交並告知繼任人員。
(六)督導訓練船大管輪負責學員實習訓練,將考核資料陳報船長,並負
責講授輪機部有關課程。
(七)掌控及審核輪機部門之配件、物料、油料之使用情形,並辦理申購
及核銷手續。
(八)負責監督輪機部各項外包(含歲修)修理工程,於重大工程完工後
,應指派負責幹部會同有關人員驗收,驗收單簽章後送船長會簽。
(九)在險要航道、惡劣天氣或濃霧中航行時,應親自在機艙監督執行工
作。
(十)航行作業或停泊時,應排定人員當值,並督導值班人員不得擅離機
艙。
(十一)航行中遇有下列事項,應將時間地點翔實記載於輪機日誌,報請
船長轉呈本署審核後送交有關航政機關簽證:
1.輪機發生重大故障或機艙發生重大事故時。
2.因救援他船而將油料或備用機件給予他船或收受他船之油料或
備用機件時。
3.其他有關輪機部分之重要事項。
(十二)臨時交辦事項。
七、大管輪:
(一)承船長及輪機長之命,督率輪機部人員辦理輪機設備之保養與修理
工作,並登載於輪機日誌;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輪
機長指定替代人員代理之。
(二)負責輪機部派工,督導所屬從事輪機設備之保養及維修工作;訓練
船大管輪應督導學員參與輪機設備之保養及維修工作,並講授機艙
管理及經管之輪機設備課程。
(三)負責輪機設備配件、物料、油料之保管、領用、請購及報銷手續。
(四)負責各項經管之輪機設備外包修理工程之申請、監工及驗收事宜。
(五)負責主機、冷凍機、冷氣機、拖網機之日常保養工作。
(六)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七)考核輪機部實習學員,並將考核資料呈輪機長參考。
(八)輪機備用配件之保管與保養。
(九)負責特別工具及一般工具之保管。
(十)臨時交辦事項。
八、二管輪:
(一)承船長、輪機長及大管輪之命,負責經管及執行下列工作:
1.負責經管柴油副機、淡水機、淨油機、舵機、金工設備(車床、
電焊、氣焊)、各管路系統與閥、錨機及拖網機外其他有關漁撈
機械之日常檢查與保養。
2.負責查驗經管輪機設備及物料配件之規格及數量,數量不足時提
出申請補充,並協助大管輪保管整理。
3.對學員講授經管之輪機設備課程。
(二)對經管之各項機器設備無法自行修護時,應向大管輪報告,並提出
申請委外修護及負責監工事宜。
(三)協助加油及加水工作。
(四)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五)協助大管輪對輪機部實習學員之考核工作。
(六)協助檢查及保養經管外之輪機設備。
(七)臨時交辦事項。
九、三管輪:
(一)承船長、輪機長及大管輪之命,負責執行下列工作:
1.負責全船電器設備、泵、油水分離器、污水處理機、船殼防蝕設
備等之日常維護與保養工作,並對學員講授經管之輪機設備課程
。
2.負責查驗經管輪機設備及配件、物料之規格、數量,並協助大管
輪保管整理。
(二)對經管之各項輪機設備,無法自行修護時,應向大管輪報告,並提
出申請委外修護,並負責監工事宜。
(三)協助檢查及保養經管外之輪機設備。
(四)負責各種油、水之存量與調節控制,並向大管輪提出報告。
(五)負責全船油水櫃存量之調整,以維持船體平衡。
(六)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七)電浮標故障時,會同電信員檢修,共同排除故障。
(八)臨時交辦事項。
十、主任檢查員:
(一)主任檢查員在船長之監督下依照巡護計畫指揮檢查員,並辦理下列
事項:
1.漁業巡護工作日誌之記錄,並陳報船長。
2.蒐集漁船作業資料並整理分析。
3.取締違規作業漁船。
4.調處海上漁事糾紛。
5.聯繫有關機關協助執行漁民違反魚業法令之查處。
6.督率檢查員執行經核定之計劃工作。
7.海洋觀測之紀錄。
8.對配屬船上之海洋觀測及漁業試驗用儀器等之管理、運用及維護
事項。
9.協助執行海難救護工作。
10.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船長指定替代人員代理之。
11.其他有關漁業巡護之重要事項。
(二)臨時交辦事項。
十一、檢查員:
(一)接受船長及主任檢查員之監督指揮,辦理經指派之各項工作。
(二)航行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三)臨時交辦事項。
十二、電信員:
(一)承船長之命,負責通信聯絡事宜;通信器材、明密電碼及有關通
信法令文件之保管;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輪機長
指定替代人員代理之。
(二)漁業氣象及漁況收聽、紀錄並隨時送請船長核閱。
(三)與岸臺聯絡報告船位。
(四)按規定時間與指定之連絡單位通信。
(五)執行有關電信法令規定。
(六)遇有下列情事,應隨時報告船長作適當處置,並翔實記載於電信
日誌。
1.收獲他船呼救電信時。
2.岸台對航行作業有所指示時。
3.收獲其他單位緊急通報時。
4.收獲氣象惡化之電訊時。
5.收獲岸台或其他船台非本船之通報,但可能影響本船安全之電碼
時。
(七)不得與非指定連絡單位通信,但為作業及航行安全關係必須與我
方其他岸台或船台通信而經船長指示或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八)協助格林威治時間之校對。
(九)船舶返港後,電訊機件檢修之申請,並負監修及驗收之責。
(十)應負電台通信密碼及往來電訊之保密責任。
(十一)負責實習電信員之訓練及考核,將考核資料陳報船長。
(十二)負責船上文康設備、伙食經費、出納等一般事務,並主辦文康
活動。
(十三)離職時,應將經管收發報機及備品文件等列冊移交,會同接任
人簽請船長核備。
(十四)參與航行、電信值班。
(十五)船長臨時指定辦理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十六)臨時交辦事項。
十三、漁撈長:
(一)承船長及訓練大副之命,負責指揮甲板部各級船員(包括輪機人
員及學員)之漁撈作業,訓練考核其漁撈技術、品行與勤惰,並
陳報船長與訓練大副。
(二)負責各種漁具之製作、維護、修理及補充,並指揮甲板部各級船
員協助之。
(三)負責船體、甲板及各種漁撈機械之除銹、油漆、維護、保養與清
潔,並維持正常使用。
(四)負責漁撈作業時人員之分配。
(五)每月應填報漁用器材消耗報表陳報船長,需報廢或補充時提出申
請。
(六)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七)負責學員漁具、漁撈技術之指導及實務課程之講授。
(八)進出港及錨泊時應立於船艏指揮。
(九)臨時交辦事項。
十四、冷凍長:
(一)承船長、訓練大副及漁撈長之命,從事各種漁撈工作。
(二)負責漁獲物、餌料之冷凍或冷藏,並對學員講授漁獲物處理實務
課程。
(三)督率漁航員、學員從事漁獲處理、凍結、包冰、下艙、冰粉掃除
及清潔魚艙等工作。
(四)負責冷凍器材及相關用具等財產之保管、維護、使用、報廢或申
請補充。
(五)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六)進出港時,在船艉指揮漁航員及學員從事繫泊工作,並應注意學
員之安全。
(七)考核漁航員、學員之冷凍技術、品行、勤惰,並陳報船長及訓練
大副。
(八)臨時交辦事項。
十五、倉庫長:
(一)承船長、訓練大副及漁撈長之命,負責船用物料、器材等船具之
保管、維護管理、分配使用、修理與申請。
(二)隨時保持船用物料、器材之存量,並詳細記錄其消耗及存量,按
月填具月報表,陳報船長核閱。
(三)協助漁撈長辦理甲板部各項工作及漁撈作業,並對學員講授倉庫
管理實務課程。
(四)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五)泊港時,參加船上保養與維護工作。
(六)臨時交辦事項。
十六、漁航員:
(一)接受船長及有關幹部船員之監督指揮,從事海上及泊港時之各項
作業。
(二)遵守國際標準之相關規定,執行航行當值。
(三)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四)臨時交辦事項。
十七、輪機員:
(一)接受船長、輪機長及有關幹部船員之監督指揮,從事輪機操作及
保養等各項作業。
(二)遵守國際標準之相關規定,執行輪機當值。
(三)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四)臨時交辦事項。
十八、大廚:
(一)承船長、行政大副之命,辦理船上每日膳食之供應、衛生之管控
及營養之調配。
(二)協助伙食委員辦理船上膳食之採購。
(三)負責船上伙食之控制、保管及支配使用。
(四)廚房用具財產之使用保管,離職時應列冊移交。
(五)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六)臨時交辦事項。
十九、二廚:
(一)承船長、行政大副及大廚之命,協助辦理船上每日膳食之供應、
衛生之管控及營養之調配。
(二)負責廚房、膳食庫房及餐廳之清潔工作。
(三)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四)臨時交辦事項。
二十、漁業巡護船因未置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電信員、大廚及
二廚等職務人員,船長得視業務性質需要,指定大副執行二副及三
副職掌業務;大管輪執行二管輪及三管輪職掌業務;漁航員執行電
信業務或大廚及二廚職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