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行政院頒文
書處理手冊及法務部頒「政風機構公務機密作業要點」等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家
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級;「一
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
家機密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令規定外,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
手冊文書保密規定辦理。
四、本局機密文書各項作業,包括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
、裝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燬、分發、印刷、複製
、解密等,秘書室應會同政風室隨時瞭解各項文書保密遵守情形,適
時導正,避免洩密情事發生。
五、資訊安全管理事項應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辦理,本局有關電腦資訊機密維護,應輔以下列措施:
(一)有關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或通行碼等管制制度,並應視
需要經常更新。
(二)連線作業管制使用終端機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請
權責單位核准後,給與編號列入管制,並於系統中限制其可運用之
範圍。
(三)資訊檔案應建立資訊檔案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具機密性質資料,
應依規定加註機密屬性,輸出之機密性報表,亦同。
(四)個人電腦管制機密資料以硬碟或磁碟片錄製檔案者,應加設資料存
取控制。
(五)儲存機密資料之磁碟片指定專人管理,每日詳實紀錄調借使用情形
,定期清點數量,並應利用防潮箱(櫃)存放,平日應上鎖妥慎保
管。
(六)硬體介面卡及軟體程式作業,經第一組及相關組室主管核可後由資
訊人員實施,非經資訊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更動介面卡及修改程式
。
(七)每半年由政風室會同第一組第二科辦理資訊安全查核一次。
六、本局召開涉及機密性質之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
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二)會議會場應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會議召開前,承
辦單位應確實檢視會場陳設與週邊,防止竊聽情事發生。
(三)對參與人員資格嚴予審查,會議資料應予編號,並由與會人員簽收
,會後文件資料收回,會議機密未經許可,不得抄錄、攝影、錄音
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輸現場影音。
(四)會議結束後,須派專人清理會場,對遺棄之文件或廢紙,應回收絞
碎或作妥善之處理。
七、對本局重大施政及其他易滋弊端事項,政風室認有應列為保密事項或
有洩密跡象者,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以秘密方式舉行,由政風室會同
訂定專案保密計畫據以執行,並針對執行情形提出檢討與具體建議,
專案機密維護之範圍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過程。
(二)維持各種考試之公平競爭措施。
(三)重要人事甄審、人事考績評議之過程。
(四)各種核定屬於國家機密以上之科技會議之召開。
(五)重要之評選或遴選作業須保密之事項。
(六)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八、本局有關電話及通信設施機密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話通聯應避免談及公務上知悉及事關民眾權益之秘密事項,對
於探詢或洽辦公務上屬秘密事項,應拒絕回答之。
(二)電話機及電話線路應由事務單位定期檢查,以防止洩漏機密,發現
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除迅即通知政風室外,並洽請有關
機關派員處理。
九、本局各單位使用影印機、電話傳真機機密維護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因公務需要要求影印之資料,若屬機密文件資料,應先經單位主管
核准。
(二)機密文件資料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但如機密性文件因時效性
需要確有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之必要時,應先以電話確認接收單位
與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接收
人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十、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秘書室於公餘時間僱用外人在本局修繕、佈置或處理雜物時,承辦
人員應在旁監督,以防重要文件流失。
(二)各單位員工對本局任何公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人
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三)接待來賓時,主辦單位對於簡報或說明,應事先審查,內容避免提
及機密事項,以防洩密。
(四)大陸人士來局參訪,應事先將行程知會政風室,參訪地點及提供之
資料應詳加審慮,避免洩密。
(五)本局員工非因公務,不宜在辦公室內會客。
(六)各單位認具有政策性、重要性的新聞稿,以本局名義發布時,應簽
報局長核定後由發言人對外發布。
(七)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
並即加鎖,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或關機。
(八)辦理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或判斷可能受理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
遺失時,應即報告主管會同政風室查明處理,並即採行必要之補救
措施。
十一、政風室對本局局長、副局長之辦公室或住居所、會議室等場所,得
視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錄)檢測。
前項反竊聽(錄)檢測,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支援。
十二、政風室應依本局業務特性,視發生案例或員工實際需要,以有效方
式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工作,宣導內容含括公務機密有關法令、
專業知識、實務作法、現存工作缺失、洩密案件處置與檢討、洩密
案例等項目。
十三、政風室應會同秘書室、第一組第二科及相關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
之定期(原則每半年實施一次)、不定期檢查。就本局員工保密警
覺程度、現有保密設備、機關環境特性及業務狀況等,擬訂檢查計
畫;計畫內容包括檢查目的、檢查項目、檢查時間、檢查人員編組
、受檢單位與人員、檢查方法與程序及檢查結果處理等,並就檢查
結果之優劣缺失及改進意見提出書面報告,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
。
十四、發現違規洩密案件,政風室應即瞭解詳細案情,屬本局之違規洩密
案件,密簽報局長;非屬本局案件,即通知該管政風機構處理。涉
行政責任者,交由考績會議處;涉刑事責任者,簽報局長核可,函
送檢調單位處理。事後會同主管單位,研採補救及防範措施。
十五、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之員工或單位主管,由政風室簽請
局長予以獎勵;推行不力致發生洩密情事者,依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