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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為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開發涉及漁業補償金計算,特訂定本基準。
 
二、漁業補償金之計算如下:
(一)風場(適用漁業權區內、外)
OC=C1×n×rA+C2+C3×rA
OC:風場漁業補償金。
C1:漁業權漁業經營管理之損失。
C2:漁船繞道風場增加之成本。
C3:漁獲淨收益之損失。
C3=V×D×((1+r)n-1)/(r(1+r)n)
n:施工期加營運期(年)。
rA:影響面積比。
V:平均淨收益。
D:生產力豐度比值。
r: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
定存平均年利率。

(二)電纜
(1)CC=(C1+V×D)×rB×rt 
CC:海纜鋪設海域漁業補償金(適用漁業權區內、外)。
C1:漁業權漁業經營管理之損失。
V:平均淨收益。
D:生產力豐度比值。
rB:影響面積比。 
rt:影響時間比。
(2)IC:電纜經過專用漁業權之潮間帶,在施工範圍內受影響之養殖或
漁撈業者,從其撤離至恢復原狀期間之經營損失。
(三)漁業補償金總額=(OC+CC+IC)x(1+10%)
 
三、各項參數說明如附表。
 
四、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金之計算,不適用本會九十二年十月十五
日農授漁字第0九二一三四0九八九號令發布之漁業權補償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