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依漁業
法第十三條規定,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漁業結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整體規劃。
(二)漁場之綜合利用。
(三)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
(四)漁業權漁業核准之優先順序及其爭議。
(五)漁業權漁業種類及作業位置之變更。
(六)漁業權之核准、撤銷及其他有關漁業權行政處分之相關事項。
(七)特定漁業漁業種類之指定、經營期間、作業海域、漁船總船數、總
噸數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管理。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漁業署
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漁業(民)團體
代表聘兼之。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漁業團體
擔任委員者,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本會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開會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機關及漁業(民)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本會漁業署派員兼任,辦理
本委員會幕僚工作。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漁業署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