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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前鎮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區域內船體切割及研磨行為,應向本會委辦之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16870D 號公告

主旨:訂定「高雄市前鎮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區域內船體切割及研
      磨行為,應向本會委辦之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前鎮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區域內船體切割及研磨行為,
    應向本會委辦之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
    准後,始得為之。
二、漁業人或承修廠商應於預定施工日七日前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及下列文件,向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漁業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漁船漁業執照影本一份。
(三)承修廠商國民身分證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漁業人及承修廠商於船體切割或研磨之施工期間應遵守漁港法及其他
    法令規定。
四、未經核准為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行為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
    期停工;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依  據:
漁港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2 款
公告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16870D 號公告

主旨:訂定「高雄市前鎮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區域內船體切割及研
      磨行為,應向本會委辦之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前鎮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區域內船體切割及研磨行為,
    應向本會委辦之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
    准後,始得為之。
二、漁業人或承修廠商應於預定施工日七日前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及下列文件,向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漁業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漁船漁業執照影本一份。
(三)承修廠商國民身分證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漁業人及承修廠商於船體切割或研磨之施工期間應遵守漁港法及其他
    法令規定。
四、未經核准為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行為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
    期停工;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