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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本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主旨:本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從事水域遊
   憩活動、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主管之南方澳、烏石、八斗子、正濱、新竹、梧棲、安平、前
  鎮及東港鹽埔漁港等九處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
  從事下列活動:
 (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水域遊憩活動。
 (二)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

二、經許可於漁港從事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者,應遵
  守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三、違反本公告事項一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