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主旨:本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從事水域遊
憩活動、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主管之南方澳、烏石、八斗子、正濱、新竹、梧棲、安平、前
鎮及東港鹽埔漁港等九處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
從事下列活動:
(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水域遊憩活動。
(二)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
二、經許可於漁港從事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者,應遵
守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三、違反本公告事項一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