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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
    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提升本會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之水準,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法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下稱法律案)、法規命令訂定或修正(下稱法規命令案)之法制作業。
    但不包括下列法律或法規命令:
  (一)有關本會及所屬機關組織、人事之法律或法規命令。
  (二)未依其他法律授權,僅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收費標準
      。
  (三)依法律規定,應由該法所定主管機關會同本會訂定之法規命令。
  (四)法規命令訂定或修正之條文數未超過十條。


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開:指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網站公布法律案之草案或修正草案總說
      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並自公布隔日起七日以上之期間內,
      接受各界提供意見。
  (二)先期溝通:指業務承辦單位就主管法律案,向相關立法委員溝通及
      交換意見。
  (三)業務承辦單位:指本會負責草擬主管法律案、法規命令案之一級單
      位及所屬機關。


四、業務承辦單位提請本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法律案前,應辦理公開及先期
    溝通,並得視需要辦理公聽會或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主任秘書同意,延後或免予公開或先期
    溝通:
  (一)情況急迫。
  (二)政策方向尚未成熟或涉及敏感議題。
  (三)內容屬技術性、細節性或程序性。


五、業務承辦單位依前點辦理公開、先期溝通、公聽會或聽證後,應將所
    收到之意見及處理情形填寫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於提請本
    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時檢附。


六、業務承辦單位提請本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法規命令案時,應事先填寫並
    檢附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本會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主任秘書同意,免予填寫:
  (一)情況急迫。
  (二)政策方向尚未成熟或涉及敏感議題。
  (三)內容屬技術性、細節性或程序性。
  (四)內容無涉性別議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