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種苗與畜產改良繁殖作業及發展農業生物科技,健全農業科技園區
之設施及服務,特設置農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農業科技
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機關,下設下列三個基金
,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繁殖供應優良種子、種苗及推展改良作業。
以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為管理機關。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配合畜產試驗業務,辦理畜禽及飼料作物供應與
繁殖改良作業。以本會畜產試驗所為管理機關。
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發展農業生物科技,健全農業科技園區
之設施及服務。以本會所設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機關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
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雜糧、綠肥、蔬菜、
果樹、花卉等種子(苗)相關產品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畜產品、飼料作物及受
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之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等收入。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
二、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
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所定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支出,為種子(苗)之繁殖、供應
、保存業務及生產作業改良與推展支出。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支出,為畜產繁殖改良作業之經營及
推展所需支出。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支出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徵購及管理等支出。
二、園區內各項作業服務之支出。
三、其他與園區業務發展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關於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關於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核轉。
七、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作
業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