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三條
、畜牧法第二十二條、糧食管理法第五條規定,訂定農業年度生產目
標,以避免產銷失衡,穩定農產價格,進而達到調整產銷結構、提升
農民收益等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生產目標之訂定,以國產農、漁、牧、林主要產品為範圍,其產
品項目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前項農業生產目標之產品項目,本會業務單位應定期檢討,如有修正
必要,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修正項目及修正理由送本會企劃處彙整修
正。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每年十月十日前擬定次年度之農業生產目標,
依產品類別填列附表一至附表四送本會企劃處彙整後簽奉主任委員核
定。
三 本會應於每年十月底前訂定次年度農業生產目標,供作直轄市及縣 (
巿) 主管機關擬定輔導轄區內農業產銷計畫之依據。
四、訂定農業生產目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召開會議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產業團體
及本會相關機關(構)討論規劃生產目標,其內容如下:
1.作物類:
(1)種植面積
(2)收穫面積
(3)單位產量
(4)總產量
2.漁產類:全年產量
3.畜產類:可供應屠宰頭(隻)數。
4.林產類:
(1)種植面積
(2)收穫面積
(3)總產量
(二)訂定目標時,應考量國內外農業環境變化、產地實際生產狀況、市
場需求、進出口數量及其他因素,並參考前三年之生產實績,就前
一年生產目標與實績間之差距作檢討,以為訂定目標之參考。
(三)訂定目標引用之農業生產統計資料應以本會發布之農業年報資料為
參考依據。
五 本會統計與相關單位應配合農業生產目標之訂定及執行檢討之作業需
要,定期提供農業統計資料。
六 年度生產目標訂定後,本會業務單位得視產銷環境之變化隨時進行檢
討、評估或修正。本會業務單位應針對重要及敏感性農產品,參照生
產目標,研訂年度產銷計畫,並加強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