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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考評所屬機關(構)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所屬機關(構)檔案管理品
    質與效能,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機制,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及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下列三級機關(構)應定期對其下級機關(構)之檔案管理情
    形定期辦理考評、輔導及獎懲:
  (一)農糧署。
  (二)漁業署。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四)林務局。
  (五)水土保持局。
  (六)農業試驗所。
  (七)畜產試驗所。
  (八)家畜衛生試驗所。


三、考評機關(構)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評
    鑑表辦理考評,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對下級機關(構)考評。
  (九)計畫規劃與評估。
  (十)其他指定事項。


四、考評週期以每三年一次實地考評為原則。
    考評機關(構)辦理考評前應成立檔案管理考評小組,由考評機關(構)
    權責長官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檔案管理單位主管與承辦人員,並得
    視需要邀集熟稔檔案法令、執行作業細節及檔案管理資訊專業人員參
    與。


五、考評作業流程如下:
  (一)考評機關(構)於考評三個月前通知受評機關(構)受評日期,並於當
      年十月底前辦理實地考評。
  (二)受評機關(構)應配合考評需要,提供基本資訊表;實地考評當日應
      安排陪檢人員並備妥受評所需設備、文件及檔案。
  (三)考評人員應於考評過程即時記錄考評發現;考評總結前,由受評機
      關(構)簽認考評結果。
  (四)考評結束後,考評機關(構)應將考評結果函知受評機關(構),並
      依考評結果,評定成績等第。
  (五)本會所屬三級機關(構)須將辦理考評下級機關(構)之結果,於每年
      十一月底前函報本會備查。


六、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考評總分未達八十分。


七、受評機關(構)應依考評機關(構)考評建議,持續改善管理措施。
    受評機關(構)考評結果列乙等且總分未達七十分者,應依考評機關(
    構)通知期限函報改善情形,考評
    機關(構)將追蹤輔導改善情形,並自考評結果公布一年後擇期複檢。
  

八、受評機關(構)應依考評機關(構)考評及複檢結果,辦
    理以下獎懲:
  (一)考評結果列優等者,受評機關(構)檔案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
      記功一次。
  (二)考評結果列甲等者,受評機關(構)檔案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
      嘉獎二次。
  (三)考評結果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四)受評機關(構)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經複檢仍未達七十分者,除
      有不可抗力因素外,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予懲處。


九、本會各機關(構)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應自行編列或由年度相關預算支
    應。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