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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支給原則
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之支給,依行
    政院所訂各種專業加給表之適用對象,官等職等及所對照之月支數額
    審核發給之。


二、本會公務人員支給之專業加給表及適用對象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三):
      1.本會秘書室、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之人員。
      2.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技監參事室、企
        劃處、畜牧處、輔導處、國際處、科技處、農田水利處辦理公文
        收送之人員。
      3.本會法規會、訴願會、資訊中心未具支給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五
        )、(二十)要件之人員。
      4.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三),另依規定支給原公務人員專業
        加給表(四)簡併表(三)差額者:是項差額繼續支領至考績升
        等或調任其他職務或調離本會止。
(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本會法規會、訴願會職務歸列「法制
      職系」,具法律系所畢業或法制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及辦理法制、訴願、調解業務等之法
      制人員。
(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主
      任秘書室、技監參事室、企劃處、畜牧處、輔導處、國際處、科技
      處、農田水利處之人員。但不含上開單位辦理公文收送之人員。
(四)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本會資訊中心職務歸列「資訊處理
      職系」,實際從事電子資料處理作業之專業人員(不含從事電子資
      料建檔、登錄之操作人員)。


三、現有人員適用之專業加給表與上述規定不符者,得繼續依原適用之表
    別所訂標準,支給至調任其他職務或離職為止。


四、本會各單位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即通知人事室依上述規定重新審核異
    動人員支給之專業加給表,俟經核定後,自實際異動之日起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