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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受理民眾自行送驗動物檢體及檢驗結果通報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民眾自行
    送驗罹患或疑患動物疾病之動物檢體(以下簡稱檢體)至本所進行檢
    驗,以避免動物疫情傳播及通報疏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眾自行採集動物檢體送至本所進行檢驗,應依本要點規定進行檢體
    寄送。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飼養動物所發生動物疫病或動物傳染病者,
    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四、民眾自行送驗檢體,應填寫本所動物疾病診斷檢驗申請書(附表一)
    ,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署送驗切結書(附表二)。


五、送驗檢體須置於兩層以上防漏包裝之堅固容器內,並放入含有冰寶之
    運送桶或保麗龍盒內以低溫(2℃至8℃)保存,且應於24小時內將檢
    體送至本所疫學研究組。運送途中應以低溫方式運送。


六、未依前二點規定辦理者,本所得不受理;對不受理送驗案件或檢驗後
    之檢體,均不寄還或保存,逕由本所處理。


七、送驗動物檢體由本所疫學研究組辦理收件,受理後將申請書及切結書
    傳真副知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附表三、傳真單),並依檢驗需求進
    行處理及後續分送各檢驗實驗室。


八、檢驗結果應函復送驗之民眾,並副知地方動物防疫機關(附表四、通
    報單)。經診斷為法定動物傳染病(病原微生物及其核酸檢出、異常
    抗體力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依法採取必要之防疫措施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