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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
壹、計畫說明
一、依據
    依據「二○○二年行政院產業科技策略會議」重要結論與建議之院列
    管項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須參考經濟部產業科技
    研究發展專案計畫進行之方式,研擬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以
    整合上、中、下游研發體系,達成有效運用農業科技研發人力及財力
    資源之目的。
    本會已於 94 年 1  月 20 日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專案
    計畫實施要點」,以具有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及產業化推動能力之財團
    法人研究機構為實施對象,並於 95 年度開始執行法人科技專案計畫
    ,該類計畫之執行成效並將做為國家農業研究院成立後實施法人科專
    計畫之參考。本會並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促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以為推動農業企業執行業界科專計畫之實施依據。
二、目的
    本計畫之推動,旨在鼓勵農業企業主動投入經費於自行研發,或將已
    有初步研發成果之技術與產品商品化,並獨享研發成果所產生之智慧
    財產權,以加速農業科技之產業化及提升農業產業競爭力。


貳、計畫申請
一、申請資格
(一)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補助之農業企業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本
      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照之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
        、工廠等場所,或具備從事農業相關研究發展、知識創造、流通
        或加值工作經驗者。
      2.財務健全。
      3.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研發成果管理能力。
      農業企業得與其他企業、學校、法人、或國內、外機構共同組成研
      發聯盟向本會申請補助,轄下之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
      殖場、工廠等場所亦需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照。
      進駐本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宜蘭縣海洋生物科技園區、彰化縣國
      家花卉園區、嘉義縣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或臺南縣臺灣蘭花生物
      科技園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註:
      「研發聯盟」係指 3  家(含)以上成員合作,且由 1  家企業為
      代表,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
      跨領域結盟,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補助適用範圍,以加速農業
      科技之產業化及提升農業產業競爭力。
(二)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會聲明下列事項:
      1.非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
        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2.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時,於五年內未曾有重大違約紀錄。
      3.履行政府之補助契約,無受停權處分;或雖曾受停權處分,但其
        停權期間已屆滿。
      4.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申請案件未曾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
      發現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補助契約。
二、補助之適用範圍(計畫屬性)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會對於農業企業從事下列事項之一,得提供補
    助:
(一)規劃或開發農業產業所需之關鍵性、前瞻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
      礎性技術。
(二)農產品品牌之開發研究、應用或加值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
(三)促進農業產業技術發展之知識創造、流通或加值,以發展創新商業
      營運模式或流程。
(四)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農業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
      研究發展活動。
三、應備資料
    申請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
    人印章)
(一)促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計畫申請表及申請              一式四份
      公司基本資料表
      (格式參見附件貳)
(二)促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計畫書(註 1)                一式二份
      (格式參見附件參)
(三)最近二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營利              一式一份
      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註 2)
(四)其他
      1.廠商進駐本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宜蘭縣海洋生物科技園區、彰
        化縣國家花卉園區、嘉義縣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或臺南縣臺灣
        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證明影本 2 份(未進駐者免繳)。
      2.申請者所提之計畫如涉及脊椎動物實驗時,應檢附依「動物保護
        法」及「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規定辦理之審議核可證明
        文件。
      3.研發涉及基因重組、轉殖時,應檢附該研究機關(構)生物實驗
        安全委員會之同意文件。
    註 1:待資格文件檢查通過後依通知再送十份。
    註 2:年初申請之案件,若不及送前一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
          ,可先送公司自編財務報表,待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簽證後再行
          補送。若無,以相關財務報表代替。
四、送件地點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者備妥應備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如附件拾壹)
      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以下服務窗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促
      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計畫推動小組」(10014 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二)諮詢專線:(02)2312-4021 ;傳真(02)2312-5818
(三)本須知資料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http://www.coa.gov.tw/)網
      站之「農業法規」網頁取得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五、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及應注意事項
(一)公司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公司自行撤案,
      均不另發還。
(二)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每一企業成員以參與 1  項研發
      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三)申請「研發聯盟」計畫所進行之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
      之「聯合行為」,請另依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
(四)申請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者現況、事實相符,
      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
      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註 1)。
      註 1:所謂處置係指該等智慧財產、營業祕密等相關法規及合約約
            定之罰則。
(五)經費編列科目及補助上限
      1.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本計畫提供之補助
        款,其補助科目範圍應以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相關項目為
        限,且不超過該計畫經費總額 50 %:(1)研究發展人員之人
        事費;(2)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3)技術引進
        及委託研究費用。
        經本會另行核定者,不受前項項目及經費規定之限制(詳參附件
        肆)。
      2.為避免廠商因計畫執行造成財務困難等影響,所申請之自籌款部
        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以利計畫之執行。
(六)以研發聯盟型式申請並執行計畫者,補助款直接撥付聯盟之簽約代
      表廠商,故共同執行之各廠商應預先協議訂定分攤對應之自籌款,
      並負連帶給付責任,且須列出各廠商負擔金額明細,作為契約書之
      附件。成員若於執行期間中途退出時,其他繼續參與者應分攤退出
      者之自籌款。
(七)本辦法僅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之技術或
      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請領政府其他
      計畫補助。
(八)經費編列一律依四捨五入原則進位至千元為單位。
(九)本計畫所列專職研究人員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具有該公司勞保身分
      者),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年滿 60 歲以上)或公司
      人數不足 5  人,請檢附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或雇用人數證明
      )。
(十)計畫所開發之技術應符合清潔生產理念。
(十一)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
        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
        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參、計畫審查
一、計畫審查作業
    本計畫採隨送隨審制,本會辦理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
    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內容
(一)申請者送件之資料通過「資格文件檢查(註 2)」後,依專業技術
      領域,先送請審查委員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後,召開計畫審查會議審
      查,審查重點如下:
      註 2:由本計畫推動小組依據申請者自我檢查表,審查各項申請資
            格及核對各項應備資料。
      1.技術創新性、可行性及競爭力。
      2.研發團隊實績與執行能力。
      3.實施方法、時程、計畫可行性。
      4.關鍵技術及智慧財產引進與委託研究。
      5.人力、經費、使用設備等投入資源合適性。
      6.預期成果與產業效益。
      7.建議補助額度與權益。
      8.進駐本會生物科技園區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9.針對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之計畫,加審:
     (1)整合性研發動機。
     (2)聯盟成員分工協議與權利義務是否明確。
     (3)預期成果與產業效益是否具有合作綜效。
(二)申請者簡報內容
      1.計畫說明
     (1)計畫緣起與目標
     (2)計畫創新性說明與可行性分析(創新內容與核心技術、國內外
          發展情形、研發團隊執行能力與實績)
     (3)實施方法(執行步驟及研究方法、智慧財產權檢索與管理)
     (4)計畫分工架構(含研發聯盟成員分工及委外工作說明)
     (5)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6)資源投入情形(人力、時間、經費等)
     (7)預期效益
      2.書面審查意見回覆
(三)簡報注意事項
      1.因會議場地限制,請每家廠商與會人數至多為 3  人,報告者須
        為公司全職人員(以計畫主持人報告為原則),廠商如邀委外單
        位人員與會,其人數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廠商與會人數的 1/3  以
        上。
      2.計畫說明簡報:簡報格式不拘,簡報時間以 20 分鐘為限,請配
        合簡報時間斟酌所準備之簡報頁數,並且於開會當天提供簡報紙
        本一式 10 份。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簡報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
      3.請補充說明『書面審查意見回覆』,並提供書面資料(份數與計
        畫說明簡報相同)。
      4.會議當天,請避免交換名片。
      5.如有需要請攜帶公司簡介資料,以節省簡報時間。
三、計畫核定
    由計畫推動小組彙整計畫審查推薦表,報陳本會核定後,由計畫推動
    小組辦理簽約事宜。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本計畫推動小組與審查委員及相
      關人員均已簽署保密協定,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
      果均由計畫推動小組正式函知。
(二)已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公司撤件或審查通過
      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肆、計畫簽約與執行
一、計畫簽約
(一)以契約簽約日為契約生效日。
(二)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註 3)、一次簽約。申請者備妥依審查決議
      修訂之計畫書、廠商已用印契約並開具發票或收據,正式發函送達
      本計畫推動小組辦理簽約、請款(請詳閱「附件陸、簽約注意事項
      」及「附件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促進農業企業研發輔導計畫補助
      契約書」)。
      註 3:假使計畫全程為 3  年,計畫之審查仍以各年度提出當年計
            畫一年一簽來進行。
(三)簽約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 10 日內完成簽約,若無法依限
      辦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
      以 1  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二、補助款撥付
(一)本計畫須於本會各該年度科技專案經費完成法定預算程序並撥付補
      助專款後,始得辦理本契約該年度之補助款撥款事宜。
(二)本會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者,第 1  期補助款經計畫審
      查通過,計畫書修定完畢並與本會完成簽約後,本會得於簽約後先
      行撥付計畫補助款總額之 30 %;第 2  期之補助款,於受補助者
      通過期中審查,且前期撥付款執行數達 60 %後,撥付計畫補助款
      總額之 50 %;尾款即第三期款,則於期末審查會議審查與驗收通
      過後,撥付計畫補助款總額之 20 %。
(三)受補助者應將補助款設立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
(四)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本
      會繳交國庫。
(五)本會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狀
      況、相關單據及帳冊,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六)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可歸責於受補
      助者,本會得依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1.經費挪移他用。
      2.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3.所進行之工作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4.發生補助契約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繳回全部補
      助款外,並自解約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二)全程計畫補助款分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
      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公司不得異
      議,且不得對本會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
      約之申請,終止契約。
(三)審查通過後不執行該計畫者,自本會撤銷該計畫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再提出計畫申請。
四、計畫管考
(一)簽約廠商須依契約期限提出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報表,計畫經費並
      應依補助比例核實報銷。
(二)參與計畫之執行成員均應據實填寫工作記錄簿。
(三)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本計畫推動小組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
      期完成改善者,得依契約規定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
(四)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
      結束後 5  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五、計畫簽約/管理/成效推廣作業流程
  ┌─┐:┌─┐  ┌─┐  ┌─┐  ┌─┐  ┌─┐  ┌─┐:┌─┐
  │  │:│繳│  │  │  │  │  │  │  │  │  │辦│:│  │
  │計│:│交│  │  │  │  │  │  │  │  │  │  │:│5│
  │畫│:│工│  │期│  │查│  │期│  │結│  │理│:│年│
  │簽│:│作│  │  │  │訪│  │  │  │  │  │  │:│內│
  │約│:│及│  │中│  │或│  │  │  │  │  │結│:│需│
  │/│→│會│→│  │→│查│→│末│→│案│→│  │→│配│
  │請│:│計│  │︵│  │帳│  │  │  │  │  │案│:│合│
  │領│:│報│  │  │  │︵│  │  │  │  │  │  │:│計│
  │第│:│告│  │審│  │不│  │審│  │請│  │作│:│畫│
  │一│:│暨│  │  │  │定│  │  │  │  │  │  │:│成│
  │期│:│請│  │查│  │期│  │  │  │  │  │業│:│效│
  │款│:│款│  │  │  │︶│  │查│  │款│  │  │:│推│
  │  │:│作│  │︶│  │  │  │  │  │  │  │  │:│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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