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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職缺辦理內陞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以下簡稱本會人事室)人員暨所屬一級機
    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職務出缺,如經本會人事室主任(以下簡稱主任
    )核定,應業務需要由本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人員內陞時,由本
    會人事室將將簽奉核可之內陞人員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通函所屬
    人事機構並e-mail至同仁電子信箱,通報及報名時間為3至7日。報名
    時填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
    表」(格式如附件六)連同資績證明文件以通信或送達方式送交本會
    人事室,報名截止後,本會人事室將審核完竣之陞任評分表,依積分
    高低順序造列名冊,報請主任依規定作綜合考評,再交付本會人事室
    暨所屬人事機構甄審委員會評審。


二、本會人事室所屬二級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人事機構人事佐理人員
    職務出缺,其一級機關人事機構/用人機構於考量業務需要,擬由本
    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人員內陞時,即填具職務出缺辦理內陞建議
    表(格式如附件五)及內陞人員申請書函報本會人事室經主任核可後
    ,由本會人事室通函所屬人事機構並e-mail至同仁信箱,通報及報名
    時間為3至7日。報名時填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
    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表」連同資績證明文件以通信或送達方式送交本
    會人事室,報名截止後,本會人事室將審核完竣之陞任評分表,依積
    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報請主任依規定作綜合考評,再交付本會人事
    室暨所屬人事機構甄審委員會評審。


三、甄審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主任核定之。
    主任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四、本規定自核定之日實施。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