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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禽鳥及其種蛋途經疫區轉運採取風險管控措施及申請核准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一、為辦理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二項規定,禽鳥及其種
  蛋於運輸途中經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以下簡稱 HPAI)疫區轉換運輸工具,採取風險管
  控措施及申請核准輸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 HPAI 非疫區國家(地
  區)依「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自美國輸入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
  」、「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或「自美國輸入雛禽鳥與種蛋
  之輸入檢疫條件」規定輸入禽鳥及其種蛋,於運輸途中經由 HPAI 疫
  區轉換運輸工具者,應依下列規定採取風險管控措施,並於申請輸入
  檢疫前先向到達港、站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轄
  區分局提出申請:
(一)全程以密閉式貨櫃方式運送者:
    該密閉式貨櫃應符合「密閉式貨櫃運送動物產品檢疫作業辦法」第
   二條規定,在非疫區輸出國(地區)啟運前於密閉式貨櫃之開啟處
   ,以印有編號之原始封條封妥,且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提貨單
   (B/L)應註明原始封條之號碼。
(二)以前款以外方式運送者:
  1.運輸箱應在非疫區輸出國(地區)啟運前,逐箱於可卸載動物之開
   啟處以印有編號之原始封條封妥,且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提貨
   單(B/L)應註明原始封條之號碼。
  2.自非疫區經由陸運前往疫區轉換運輸工具,應以密閉或密閉空調(
   於門窗關閉狀態,內外空氣無法流通或空氣僅可經由加裝能阻擋鳥
   類羽毛皮屑之濾網之空調設備流通)車輛運送,且運輸途中裝載動
   物之車廂不得開啟。
  3.於疫區轉換運輸工具之地點當時其所屬省分、州(美國、加拿大及
   澳大利亞因幅員廣大採郡(縣))或相當之行政區域範圍內應無家
   禽 HPAI 疫情。前述疫情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以下簡稱 OIE )
   網站資訊為準。自輸出國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前 OIE  網站已
   公布相關疫情者,不得轉運,仍轉運者評定檢疫不合格。但自輸出
   國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後 OIE  網站始公布疫情者,依第九
   目規定辦理。
  4.轉換運輸工具之過程不得與其他禽鳥接觸或同處一密閉空間。
  5.由疫區載運輸臺動物之貨櫃、機艙或船艙不得同時裝載其他禽鳥。
  6.不得於運輸途中追加裝載飼料、墊料。
  7.申請輸入檢疫時應提供下列佐證文件:
   (1)登載運輸箱封條號碼之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或提貨單
    (B/L)。
   (2)疫區轉換運輸工具之機場/港口檢疫單位、海關或航空/海運公
    司簽署之證明文件。
   (3)艙單。
   (4)經由陸運前往疫區轉換運輸工具,應另檢附陸運公司開立之證明
    文件。
  8.輸入後採樣送檢測 HPAI 之數量為每批一百隻者採集三檢體,每批
   一百零一隻者採集十五隻檢體,結果應為陰性。
  9.第三目動物自輸出國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後 OIE  網站始公
   布疫情者,除應於輸入時依前款採樣檢測外,應延長隔離檢疫,並
   於輸入後第二十一日後再次依前款採樣檢測。所有樣本經檢測結果
   為 HPAI 陰性,且無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