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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行食農教育補助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食農教育法第十三條至第
    十五條規定,推行食農教育,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助者,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
    :
(一)食農教育課程。
(二)食農教育體驗活動。
(三)食農教育訓練。
(四)食農教育宣導資料編製。
(五)其他促進食農教育之工作。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前點之補助,應依產業發展特性訂定計畫
    補助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計畫申請期間、應檢
    附文件及審查基準等,於補助前公開於本會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
  前項應檢附文件需包含計畫書,並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內容。
(三)執行時程。
(四)預計效益,應訂定明確之關鍵績效指標。
(五)經費分配。
(六)其他。


四、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經依法立案之國內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
      兒園。


五、補助款編列原則、撥付、流用、變更及核銷等事項,應依本會主管計
    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辦理。
(二)經依法立案之國內法人、團體、民營事業及幼兒園:最高補助百分
      之七十為原則。但屬創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示範計畫,得不編列
      配合款。
(三)公、私立各級學校:得不編列配合款。


六、補助對象除得依第三點規定申請補助外,亦得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
    檢具計畫構想書(如附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具創新性、
    系統性或運用新興技術推動食農教育者,由本會通知其檢附第三點第
    二項之計畫書,經核定後補助。


七、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依本作業原則辦理補助之成果及執行績效,應
    提報本會食農教育推動會後,公開於本會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


八、本作業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行食農教育補助計畫構想書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