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動物保護業務,特設本會
動物保護諮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
(二)動物保護法執行之檢討。
(三)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四)其他有關動物保護工作推展及諮詢事宜。
三、本小組置諮議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本會畜牧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專家、學者、相
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遴聘之。
本小組委員中,專家、學者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
代表身分者,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
一人。
四、本小組下設若干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之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執
行各該分組工作規劃、研處等相關事宜。
本小組視需要決議後組成工作分組,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工
作分組成員。
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團體、專家或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
各工作分組得依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由工作分組主持人召集之
。
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委員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九、本小組及工作分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