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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
    稱個資法〉,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設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
  (一)本會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研議。
  (二)本會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審議、評估及推展。
  (三)審核本會個人資料風險分析結果與風險處理計畫。
  (四)審核本會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之規劃與監督執行。
  (五)其他本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兼
    任之;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
    餘委員由各單位之主管、副主管或簡任以上熟悉單位業務之人員兼任
    之,上述人員均由主任委員派兼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四年,任期屆滿或出缺時,由主任委員選定新任委員
    。但遞補出缺之委員,繼任至原任期為止。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資訊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小組日常事務。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資訊中心統籌;政風室定期依個資法及相關規定稽
    核本會各單位;法規會協助本會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之法制作業或疑義
    之會簽及諮詢。為強化幕僚功能,如有必要得邀請本會各單位人員參
    與。


四、本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代表
    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五、各單位應就業管個人資料檔案進行風險分析,每年定期將風險分析結
    果依資訊中心提供之格式填送該中心彙整,再由資訊中心依風險分析
    結果擬訂風險處理計畫送本小組審查。
    各單位應落實執行經本小組審查通過之風險處理計畫,並將風險處理
    計畫執行結果併前項風險分析結果填送資訊中心彙整。


六、本會同仁應依本小組審核通過之教育訓練計畫,每年接受資訊安全與
    個人資料保護之教育訓練。


七、各單位應指定個人資料保護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二)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三)個人資料保護方針及政策之執行。
  (四)應依業務需求建置與定期維護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清冊,定期提供
        資訊中心依個資法公布於網站。
  (五)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八、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聯結,且不得濫用
    ,並應視其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個資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前
        ,應詳為審核。
  (二)各單位依個資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時,應事先簽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可,並應將其利用歷程做
        成紀錄。


九、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業管單位簽奉核定後更正或補充之,並
    以書面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前項業管單位應於簽奉核定更正後,填列個人資料異動處理紀錄表(
    如附表一)確實記錄其事由及經過,送資訊中心彙整。


十、各單位為維護業管個人資料之正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業管單
    位簽奉核定後,刪除、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更正或補充該個人資
    料,並將事由及經過登載於個人資料異動處理紀錄表,送資訊中心彙
    整:
  (一)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且無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且無個資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但書情形。
  (三)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


十一、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遭竊取、洩露、竄改、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
      慎、駭客攻擊、非法入侵等危害個人資料安全事件,應依下列規定
      處理:
    (一)立即通知本會資訊中心及政風室。
    (二)以最速件級別專簽會辦資訊中心,經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可後
          ,即時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
          悉或可得知悉的方式,通知個人資料受侵害項目、產生之影響
          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三)事件發生三十六小時內復原或完成損害管制,並填報「個人資
          料安全危害事件通報單」(如附表二)送交資訊中心。
    (四)事件結案時,應填報「個人資料安全危害事件結案單」(如附
          表三)送交資訊中心。
      前項事件涉及電子資訊處理者,本會資訊中心接獲通報後,應交由
      本會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之資安聯絡人員,上網通報至行政院國家資
      通安全會報緊急應變中心。


十一之一、本會及所屬機關於收受其他公務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警察機關通知(報)其發現或知悉本會所轄管非公務機關有疑似
          個人資料外洩案件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應於收受通知(報)十日內,確認權責範圍。認有管轄疑義者
            ,應通知原通知(報)之機關或政府向國家發展委員會徵詢管
            轄機關之認定。經徵詢後,仍有異議者,應於收受通知(報)
            十日內函報行政院指定。
       (二)收受通知(報)三十日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
            定,對所轄管非公務機關以公文函查、進行資安訪視或行政
            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
            證明資料。但屬嚴重影響民眾權益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者,
            應立即辦理行政檢查。
       (三)辦理行政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
            之。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
            複製之。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
            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
            留或複製者,得強制為之,並應製作書面紀錄。
       (四)經調查結果發現所轄管非公務機關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
            定之情形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第四十七條:裁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限期於六十日內完成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2. 第四十八條:限期於六十日內完成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3. 第四十九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4. 前三目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
              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目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
              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五) 改正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辦理行政檢查複查。未通過者,
            本會及所屬機關除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裁罰外
            ,並應要求限期改正。


十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本會
      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

辦  法: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