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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處務規程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
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保育治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農村建設組,分四科辦事。
四、監測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第 5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之研擬、協調及推動。
二、中長期計畫方案之策劃、審核及協調。
三、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之研擬。
四、年度施政計畫之研擬、策劃、督導及評核。
五、上級機關指示重要施政計畫及專案計畫列管追蹤。
六、水土保持教育宣導、人才培育與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聯繫。
七、資訊管理、資通安全與資訊業務之分析、策劃、協調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保育治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之研擬及推動。
二、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策劃、保育、治理及督導。
三、治山防災與山坡地災害緊急處理之策劃、協調及推動。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計畫之研擬、協調及推動。
五、水庫蓄水範圍以上集水區保育之策劃、協調及推動。
六、山坡地水土資源保育之策劃、輔導及推動。
七、山坡地植生綠化之策劃、研究、發展、推動及督導。
八、工務處理、行政規則、工程契約範本及施工規範之擬訂。
九、工程進度管制與品質管理之策劃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育治理事項。


第 7 條
農村建設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建設政策與計畫之擬訂、策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農村總體規劃之策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農村再生之策劃、推動、協調及督導。
四、農村實質建設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農村資源、風貌型塑及農村綠美化之調查、策劃、協調及推動。
六、農村規劃與農村營造人力培育之策劃、協調及推動。
七、農村體驗與多元化行銷之策劃及推動。
八、農村研究發展之策劃、協調、聯繫及推動。
九、農村建設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十、其他有關農村建設事項。


第 8 條
監測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監測與調查之策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山坡地災害潛勢調查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山坡地範圍劃定之推動及督導。
四、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策劃、協調、督導及考核。
六、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監督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七、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之策劃、推動、督導與違法案件之稽察及處
    分。
八、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九、訴願、訴訟與國家賠償等法制業務之諮詢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山坡地監測管理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3 條
土石流防災中心任務如下:
一、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與相關法規之研擬、檢討、協調及督導。
二、土石流防災整備、演練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土石流防災資訊網路與緊急通訊設施之建置、更新及維護。
四、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運作之策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土石流預報發布之策劃、協調及執行。
六、重大土石流災例蒐集之策劃、協調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土石流災害防救事項。


第 14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本局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