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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以下簡稱本署) 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細則行之。


第 3 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署長襄理署長處理
署務。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本署設企劃組、漁政組、遠洋漁業組、養殖漁業組、秘書室、人事室、會
計室、政風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並得置駐外漁業人員。


第 5 條
企劃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科:
(一)漁業政策之研擬、協調及督導。
(二)漁業產銷與發展方案之擬訂、推動、督導及宣導。
(三)中長期漁業發展計畫方案之研擬策劃及督導。
(四)本署施政計畫與年度計畫之研擬策劃及督導。
(五)漁業發展計畫方案及業務之追蹤考核。
(六)彙辦漁業綜合發展計畫。
(七)彙編漁業發展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八)漁業發展基金之策劃、運用、保管及督導。
(九)上級機關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列管追蹤。
(十)主管會報等重要會議之決定、決議事項之列管追蹤。
(十一)其他有關漁業企劃事項。
二、漁港規劃管理科:
(一)漁港中長期建設研議。
(二)漁港建設計畫研議。
(三)漁港管理及督導。
(四)漁港法規之研議及協調。
(五)漁港範圍與計畫之擬訂及備查。
(六)漁港區內船舶停泊管理制度之研擬。
(七)漁港設施使用之查核及督導。
(八)漁港區內遊艇泊區規劃、建設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協調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漁港整體性政策規劃管理事項。
三、資訊科:
(一)漁業統計之規劃、研擬及改進。
(二)漁業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審核及分析。
(三)漁業統計報告、年報之編撰及統計資料檔案之建立、管理。
(四)漁業經營及經濟調查研究。
(五)漁業就業結構及漁村現況之研究。
(六)漁業資料蒐集及交換。
(七)漁業資訊發展之策劃、聯繫及協調。
(八)漁業資訊網站之規劃、建置及推廣應用。
(九)本署各項計畫有關電腦設置申請之審核。
(十)全國漁業資料庫之規劃及應用。
(十一)其他有關漁業資訊事項。
四、漁業工程科
(一)漁港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二)養殖漁業工程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三)漁業工程諮詢、災害復建及品質督導。
(四)其他有關漁業工程推動事項。


第 6 條
漁政組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管理科:
(一)沿近海漁業資源養護、利用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二)沿近海漁場保護、利用、改造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三)沿近海特定漁業管理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
(四)沿近海漁業巡護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五)沿近海漁業監控、管制與偵查政策之擬訂、協調及督導。
(六)沿近海漁業觀察員之規劃、進用及管理。
(七)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協助審查及協調。
(八)沿近海海洋污染防制工作之協調及處理。
(九)娛樂漁業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事項。
二、漁船科:
(一)特定、娛樂漁業漁船建(改)造與本國籍漁船輸出入之管理及督
   導。
(二)特定漁業漁筏管理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三)特定漁業經營許可及證照之管理。
(四)漁業資材輸入與免稅之審查及督導。
(五)漁船用油補貼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
(六)沿近海漁船海難救助之通報及協調。
(七)漁業通訊政策之擬訂、協調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漁船管理事項。
三、船員科:
(一)漁船船員政策之研析、法規研擬、協調及督導。
(二)受僱沿近海漁船之本國籍船員證照核發、協調及督導。
(三)受僱沿近海漁船之非本國籍船員管理及督導。
(四)漁船(員)動員準備之協調及督導。
(五)兩岸漁業事務之策劃、協調及處理。
(六)其他有關沿近海作業漁船船員管理及督導事項。
四、漁村建設科:
(一)漁村社區營造之推動及督導。
(二)漁村環境改善之推動及督導。
(三)休閒漁業之推動及督導。
(四)漁業產業與慶典活動之推動及督導。
(五)漁業權漁業之規劃及公告。
(六)專用漁業權漁業執照之核發。
(七)專用漁業權變更、撤銷及停止之處分。
(八)漁業權處分補償之核定。
(九)涉及二縣(市)漁業權漁業作業糾紛之調處。
(十)定置漁業權之協調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漁村建設及專用或定置漁業權漁業事項。
五、法規科:
(一)漁業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議及審議。
(二)漁業法規疑義之諮詢。
(三)漁業法規之整理、編印及宣導。
(四)漁業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答辯之協辦。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7 條
遠洋漁業組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漁事科:
(一)國際漁業合作及協定之策劃、推動。
(二)國際漁業組織業務政策研析、協調及聯繫。
(三)國際海洋保育事務之參與推動。
(四)國際漁業組織資訊交換及活動之參與。
(五)遠洋漁業相關政策、法令及計畫之推動執行。
(六)遠洋漁船海難通報及地方協調。
(七)遠洋漁業巡護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八)遠洋漁業一般性違規處分及突發事件之協調。
(九)其他有關國際漁事工作及遠洋漁業管理事項。
二、遠洋漁業規劃科:
(一)遠洋漁業政策之研析及擬訂。
(二)因應國際漁業組織決議事項之政策規劃。
(三)雙邊漁業合作之策劃及推動。
(四)三大洋區洄游與跨界漁業對外合作之輔導及推動。
(五)三大洋區駐外漁業人員之後勤支援。
(六)遠洋漁業重大違規處分及涉外突發事件之政策協調。
(七)外籍漁船在臺建造輸出之管理。
(八)遠洋漁獲物衛生抽驗、漁船衛生評鑑基準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九)遠洋漁船漁業合作、國外基地、船員管理及其他遠洋漁業人民申
   請案件之審查。
(十)漁業觀察員之規劃、進用及管理。
(十一)遠洋漁船船位監控及漁船管理。
(十二)遠洋漁獲物統計資料之蒐集及彙整。
(十三)其他有關遠洋漁業規劃事項。
三、研究發展科:
(一)漁業科技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研擬。
(二)漁業科技計畫年度施政成果報告及檢討之彙報。
(三)漁業科技計畫年度研發計畫之編審及管考。
(四)漁業科技計畫研發成果之保護及管理運用。
(五)產學合作計畫之推動及管考。
(六)漁業領域科技專案計畫之研擬策劃。
(七)漁業觀察員所蒐集資料之處理。
(八)國際漁業組織科學相關會議議題之擬議因應及研究計畫之規劃。
(九)涉外科技交流合作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科技研究發展事項。
四、國際經貿科:
(一)國際經貿組織活動之參與、雙邊諮商及談判。
(二)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之諮商及研議。
(三)國際經貿組織與會員政策研析及推動。
(四)國內相關部會國際經貿組織活動之協調、參與及推動。
(五)國際經貿組織相關專業之訓練及研習業務推動。
(六)國際經貿組織之資訊及資料交換。
(七)其他有關國際經貿組織業務事項。
五、海洋保育科:
(一)海洋保護區政策之擬訂及相關業務推動。
(二)氣候變遷及全球暖化因應策略規劃及相關業務推動。
(三)遠洋及沿近海特定海洋保育物種政策之擬訂、協調及督導。
(四) 其他有關海洋保育業務事項。


第 8 條
養殖漁業組分設四科,各科管理下列事項:
一、養殖漁業科
(一)養殖漁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擬訂。
(二)養殖漁業水土資源利用規劃及管理。
(三)養殖漁業環境改善計畫規劃、擬訂及審議。
(四)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推動及營運管理之督導。
(五)養殖技術之推廣及督導。
(六)養殖漁業產銷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七)陸上養殖漁業登記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海域區劃漁業權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養殖漁業天然災害預警、災情彙整及災後復養。
(十)養殖水產品生產安全、衛生管理及輔導。
(十一)配合辦理養殖水產動物防疫、檢疫事項。
(十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規劃、管理及繁殖養殖管理。
(十三)其他有關養殖漁業管理事項。
二、漁民組織科
(一)漁民、漁業團體目的事業與其組織功能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二)漁民團體業務與財務營運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三)漁民團體職員訓練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四)漁業推廣政策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五)漁家生活、漁民產銷班與福利改善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六)漁業貸款與保險業務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七)漁業天然災害救助金之核撥。
(八)漁民團體經濟事業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九)漁民活動中心之建設與管理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漁民組織及漁業推廣之輔導事項。
三、水產品安全科
(一)水產品生產之品質安全管理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二)水產品標示與品牌建立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三)水產品認驗證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四)水產品加工、保鮮與品質提昇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五)水產配合飼料之登記、管理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水產品安全事項。
四、市場行銷科
(一)漁產品進出口制度及政策之研擬、協調。
(二)漁產品進出口管理之協調、聯繫及漁產品進出口同意事項。
(三)漁產品進口關稅修正之策劃及協調。
(四)兩岸經貿業務與外國人投資我國漁業之協調。
(五)水產品國內外市場拓銷與運銷業務之策劃、輔導及督導。
(六)活體水產動物首次進口之審查。
(七)漁產平準基金之策劃、運用及督導。
(八)魚市場之建設、經營與管理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市場及行銷督導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科:
(一)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主管會報議案之彙整、紀錄、協調及辦理事項。
(四)公文稽催及管制。
(五)出國人員報告之稽催、評核及函送。
(六)漁業圖書及出版品管理。
(七)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二、事務科:
(一)營繕工程、物品器材、圖書文具報表之採購、印製、分發及保管。
(二)辦公廳及財產之管理。
(三)車輛、油脂、車庫之管理及電話、水電之保養維護。
(四)辦公廳舍及警衛之監督及管理。
(五)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
(六)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支、登記、保管、移轉。
(七)收支款項報告之編製、薪津發放及規費收繳。
三、公共關係科:
(一)國會等機關之聯絡及協調事項。
(二)國會議事資訊與建言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三)國會關係文書之擬復及查核。
(四)立法院總質詢及施政報告等資料之彙編及協調。
(五)人民陳情之接待及協調。
(六)本署新聞之發布及聯絡。
(七)媒體及記者之聯繫及協助採訪。
(八)漁業新聞與輿情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九)漁業資料照片、幻燈片之蒐集、拍攝及建檔運用。
(十)其他有關漁業政令宣導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
三、職員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
四、人事規章之擬辦。
五、職員兼職借調案件之擬辦。
六、本署人事人員任免、遷調等案件之擬辦。
七、職員服務、差假、勤惰之擬辦。
八、職員考績、獎懲、保障之擬辦。
九、職員訓練、進修、出入境之擬辦。
一○、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之擬辦。
一一、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一二、本署人事人員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
一三、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
一四、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署概 (預) 算之籌編與分配預算之編製。
二、本署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經費流用核報編擬。
三、本署工程及財物採購稽核小組秘書作業。
四、本署營繕工程及採購作業之監辦。
五、預算經費之執行及收支事務之審核。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會計報告、績效報告與年度決算之編製。
七、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送審。
八、預算法令、會計制度規章之蒐集、修正建議、擬議事項。
九、本署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
一○、本署各項補助、委辦計畫經費之審核、撥款及保留。
一一、本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相關規定之擬訂及輔導。
一二、本署各項補助、委辦計畫執行機關帳務之查核。
一三、審計機關抽查各項計畫抽查報告之處理。
一四、本署主管漁業財團法人預決算之審理。
一五、各項經費結存之核對及現金、財務查核。
一六、本署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
一七、公務統計報告之編送。
一八、本署統計制度之規劃、研擬及改進。
一九、其他有關會計、歲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與宣導。
二、本署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事項之處理。
三、政風興革事項及考核獎懲之建議。
四、本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及資料之審核。
五、公務機密之維護及洩密事件之查處。
六、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之協助處理。
七、專案性機關安全維護之策劃。
八、本署政風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3 條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訓練科:
(一)漁船船員教育、年度訓練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委辦訓練業務規劃、管理及督導。
(三)委辦機構種子師資培訓。
(四)訓練教材編審、講師審核及課程規劃。
(五)教學實習與電化教育資料之蒐集、設計及製作。
(六)中長期加強推動職業訓練工作之擬訂及委辦事項。
(七)訓練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八)督導委辦機構學員招訓、生活及就業輔導。
(九)其他有關訓練推廣事項。
二、船務科:
(一)漁船船員訓練教學區房舍管理及修繕。
(二)公務船舶船員管理規定之訂定及修正。
(三)公務船舶汰舊換新建造之規劃、設計及籌建等事項。
(四)公務船舶保養、歲修、海損與航修之規劃及招標。
(五)漁業巡護船航程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督導。
(六)公務船舶船員人事管理及督導。
(七)海訓任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督導。
(八)公務船舶整補之規劃及招標。
(九)其他有關公務船舶船務管理事項。


第 14 條
駐外漁業人員承本署之命,並受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機構首長之
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漁船及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作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漁船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福利工作之推動。
三、漁船漁獲物轉載、運銷等漁業文件之簽證事項。
四、漁業財團法人、漁業團體、漁業公司及代理商駐外分支機構或人員之
    輔導及管理。
五、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情況、法令及行政措施之蒐集。
六、駐在國及臨近國家進出口漁產品貿易市場之調查及報告。
七、促進與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合作、投資及技術交流。
八、其他本署交辦之有關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務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17 條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8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19 條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室、中心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
室、中心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中心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
副署長核定之。


第 20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1 條
本署設主管會報,由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組長、主任及其他經指定
之有關人員組成。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署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2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