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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處理原則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所屬公務人員之訓
    練、進修,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訂定本原則。


二、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選送同仁或由同仁自行申請下列訓練進修:
(一)訓練:
      1.專業訓練。
      2.資訊訓練。
      3.領導、管理訓練。
      4.其他依上級訓練機關訓練計畫。
(二)公餘進修:
      1.空中大學入學進修。
      2.空中專科學校入學進修。
      3.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入學進修。
      4.研究所碩士在職進修專班進修。
      5.語文進修。
      6.與業務有關之大學推廣教育進修班。
(三)部分辦公時間內進修:
      1.專科以上學校選修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2.參加大學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所入學試驗,於錄取後攻讀學位。
      3.參加大學與業務有關進修推廣教育入學試驗,於錄取後攻讀學位
        。
      4.其他授予學位、學分或結業證書之進修。
      5.語文進修。
(四)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實習。


三、選送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者,應具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兩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
      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四、經本署選送進修人員,於修業期間,未簽請機關核准,而中途放棄者
    ,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選送進修;曾經本署選送進修攻讀學位人員,於
    該學程結束後,二年內不得再申請選送攻讀學位進修。


五、以自費公餘方式簽請機關選送進修者,不受本原則第三點及第四點之
    限制。


六、部分辦公時間內進修人員每人每週公假進修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七、本署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補助,於核定進修期間,按本署年度預算
    編列情形,得酌予補助。


八、有關前點所稱進修期間,規定如下:
(一)博士班:三年
(二)碩士班:二年
(三)研究所程度學分班:二年
(四)大學(含空中大學):五年
(五)專科:三年


九、本署選送之進修人員,由各單位遴選進修人員名單送人事室,經甄審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請首長核定。


十、各單位辦理選送攻讀學位及研究所進修,應考量該員之潛能及發展性
    ,擇優選送,且各單位每學年選送進修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編制員
    額十分之一(不含自費公餘進修名額),該單位員額未滿十人者,以
    選送一名為限。


十一、選送進修人員於錄取後,應繳交證明文件及奉核可之簽呈送人事室
      登記,並於開學前檢附課程表及繳費收據影本辦理請假手續;學期
      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其進修科目不及格者,不
      予補助。
      自行申請以全時、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申請補助時,
      其進修之各科目成績均應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
      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本署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
      值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十二、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之期間
      ,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
      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上述人員應先行填具承諾書。
      前項進修人員經本署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
      間得合併計算。


十三、各單位選送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時,應考量該單位人員配置、工
      作負荷和進修期間所遺工作分攤,不得另行要求增加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