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農會發揮社會服務及推廣
教育功能,補助農會辦理農業推廣教育設施或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各級農會。
三、各級農會辦理農業推廣教育設施或設備,向本會申請補助者,應具備
條件如下:
(一)坐落於農會轄區內,地點適中、交通方便、周圍環境優良,具發展
潛力且能與其他地方公共建設或休閒農業資源互相配合之地點。
(二)以新建或舊有建築物整建為原則,其建築物設計應具地方特色及綠
建築環保意識,且具足夠空間提供戶外展示及活動者為宜。新建之
用地應自有且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並以已取得建造執照者為優
先考量;舊有建築物整建變更使用,應以已取得變更使用執照者為
優先考量。
(三)設施與設備應具備公益、資訊及相關推廣教育功能。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補助設置農業推廣教育設施主結構體工程費用,於新建、整建之建
築物,每坪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地下室部分每坪補助不得
超過新臺幣七萬元,且補助額度占總工程費用最高比率及補助最高
金額,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所定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所列
農會組別規定如下:
組別 |
補助最高比率 |
新建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
整建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
第一組至第五組 |
90% |
一千二百萬元 |
三百萬元 |
第六組至第九組 |
80% |
一千二百萬元 |
三百萬元 |
第十組及第十一組 |
60% |
一千萬元 |
二百萬元 |
第十二組及第十三組 |
40% |
一千萬元 |
二百萬元 |
第十四組至第十八組 |
20% |
八百萬元 |
一百萬元 |
第十九組至第二十五組 |
10% |
八百萬元 |
一百萬元 |
(二)補助購置農業推廣教育設備經費,補助額度占總費用最高比率及補
助最高金額,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所定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
表所列農會組別規定如下:
組別 |
補助最高比率 |
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
第一組至第五組 |
90% |
三百萬元 |
第六組至第九組 |
80% |
三百萬元 |
第十組及第十一組 |
60% |
二百萬元 |
第十二組及第十三組 |
40% |
二百萬元 |
第十四組至第十八組 |
20% |
一百萬元 |
第十九組至第二十五組 |
10% |
一百萬元 |
(三)農會配合本會農業政策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得不受前二
款補助最高比率、最高補助金額之限制:
1.最近一次農會年度考核,經評定成績列優等且中央主管機關列入
其他政策性任務項目之得分達二十五分。
2.最近一次農會年度考核,經評定成績列優等且特殊功績得分於同
一直轄市、縣(市)排名為前百分之五十。
五、申請與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補助之農會,應依農會法、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編
訂事業計畫及足額配合款之預算,報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
(二)申請本補助之農會應擬具細部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進行初審後,層轉本會提出申請,其細部計畫書之內容規定如下:
1.申請設置農業推廣教育設施,屬新建者,應包括完整之建築物規
劃設計、設置目標、設置之立地條件、建築物規模、面積、空間
配置圖、室內外平面圖及立面圖、景觀計畫、後續維護維修、財
務計畫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資料;屬整建者,應檢附該建築物之
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證明文件。
2.申請購置農業推廣教育設備者,應包括購置目的、項目、數量、
用途、後續維護管理、財務計畫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資料。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款初審事宜,應就農會設置設施或
購置設備之必要性、預期效益、受補助農會財務情況、專業能力、
以往辦理績效、是否妥善運用人力及財務資源等進行審查,並填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計畫初審表(如附件)後,併同農會細部計
畫書函送本會。
(四)本會為審核農會申請補助之案件,得組成任務編組之審查小組予以
審查或逕為書面審查,並以農會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單一性別比
例不低於三分之一之農會優先考量予以補助,審查結果應函送受補
助農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農會辦理。
六、細部計畫書應依本會規定格式上網填送;經費預算應詳列規格單價、
數量、總價及配合款,詳細說明計列基準及科目用途,並經實地訪價
核實編列;營繕工程或財物採購,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農會辦理前項營繕工程或財物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決標者
,本會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以調整、刪減補助經費;其情
節重大者,不予補助。
七、計畫執行督導及經費核銷:
(一)為掌握計畫進度,本會得派員或委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往督導,受補助農會應檢具計畫執行情形等相關資料供查核。
(二)受補助農會計畫經費之支存、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本會主管計畫經
費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按月至本會網站填報預算執行情形,並於
會計年度結束後五日內或於計畫結束後二週內至本會網站填報會計
報告函送本會,如有賸餘款應自行列印繳款單逕向金融機構繳納。
(三)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農會應按時填報執行進度季報表,於計畫結
束後填報計畫結束報告表與完整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及成果照片。
(四)設施新建或整建者,計畫經核定補助後,三個月內未取得建造執照
或完成使用執照變更者,即停止該計畫補助。
(五)對於計畫執行落後,於限期內未改善者,本會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
助經費或予以調整、刪減補助經費。
(六)受補助農會擬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實施者,應經理事會審定,並於
一個月內函報本會核定。變更計畫涉及經費預算變更者,應填具預
算變更明細表並敘明理由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前申請變更。
(七)補助款撥付:
1.補助款分次撥付者,申請第一期補助款,應檢附發包紀錄及合約
書等相關資料,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應另檢附於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設立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招標、決標公告;申請
尾款,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及驗收紀錄影本。並依計畫實際執行
總額,按原核定補助比率計算本會實際應補助金額,扣除已撥經
費。
2.補助款一次撥付者,申請補助款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及驗收紀錄
影本,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應另檢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設立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招標、決標公告。並依計畫實際
執行總額,按原核定補助比率計算本會實際應補助金額。
(八)農會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採購案,於工程標案決標後,應至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工程基本資料
,並按月填報進度。
八、受補助農會應結合地方相關單位、專家學者等,組織專業推動小組,
設計農業推廣設施利用之全年活動計畫,定期更新或新添現有農業產
業相關之產銷、活動、文化、資訊設施等內容,並評估執行成效。
九、本計畫補助之農業推廣教育設施或設備,農會應自行營運、維護及管
理,並視需要建立維護管理機制及使用紀錄。未依原核定計畫用途使
用者,本會得以書面命農會限期返還補助金額,屆期未返還者,依法
移送行政執行,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補助。
十、受本計畫補助之農業推廣教育設施或設備,適用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作業規定第五點所購置之財產,於未達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
用年限前,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不得處分或設定他項權利。但報經本
會同意處分者,其處分所得款項應按補助比率繳還本會,未繳還者,
本會得以書面命農會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且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