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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公費及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農業人力素質,培育具創
    新經營能力之新農民,規劃農業公費專班招生,辦理農業公費生之補
    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公費生,定義如下:
  (一)專班公費生:就讀本會核定大學農業公費專班之學士班一年級至四
      年級,接受本會公費補助四年,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一般公費生:就讀大學農學院相關系(所)之學士班三年級至碩士
      班二年級,接受本會獎助學金補助至多四年,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
      生。
 

三、專班公費生之招生名額及類別,由本會及教育部研商,並由教育部併
    同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招生名額總量作業核定之。辦理專班公費生之
    大學應於每年年底前,將下學年度專班公費生之補助計畫報本會核定
    。
  一般公費生之名額,由本會公告之。辦理一般公費生之大學應於遴選
    三個月前,將一般公費生之遴選機制及補助計畫報本會核定。
 

四、辦理農業公費生之大學,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 專班公費生按核定之名額及類別,以單獨招生方式為之;一般公費
      生按公告之名額,依該校遴選機制為之。
 (二) 應訂定實施要點並經該校行政會議通過。
 (三) 前款實施要點中應明定專班公費生及一般公費生之名額、錄取方式
      、公費或獎助學金受領起迄時間與年限、所享權利、應履行及其應
      遵循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及後續輔導相關規定。
 (四) 與農業公費生簽訂契約書,該契約書記載事項包括學生姓名、系級
      、受領之起迄時間與年限、違反約定返還之條件與核計基準、自願
      接受執行之約定、保證人對公費或獎助學金返還負連帶責任、簽約
      日期等事項。
 (五) 妥善保存農業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並將實施要點、契
      約書及農業公費生名冊送本會備查。
 (六) 配合本會辦理考評工作並提供考評所需資料。
   本會得對辦理農業公費生之大學進行考評工作,並得依考評結果及本
    會預算額度,調整學校公費生名額及類別。


五、專班公費生受領公費年限為四年,前三年每年新臺幣十一萬五千元,
    第四年僅補助學雜費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一般公費生受領獎助學金二年至四年,每年獎助學金新臺幣十一萬五
    千元為限。


六、農業公費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補助公費或獎助學金,
    並喪失後續之權利,已受領之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返還:
  (一)因轉學、轉系,喪失公費生資格或放棄公費、遭勒令退學、開除學
      籍。
  (二)每學期德行評量獎懲相抵後仍受記大過以上處分。
  (三)因重大疾病或事故以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休學。


七、農業公費生畢業後,應依據契約書規定從事農業經營(以下簡稱從農
    ),包含返家從農,或至相關農業企業機構就業;其從農年限應達受
    領公費或獎助學金年限。
  具兵役義務者,其從農期限得配合役期展延之;如因重大疾病或事故
    無法從農者,得向學校辦理展延,其期間至多為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


八、未依規定從農者,或從農期限不足其受領公費或獎助學金年限者,依
    不足年月數比例返還已受領數額,其年月數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九、應返還公費及獎助學金者,由該校負責追繳,並將追繳情形報送本會
    。未依規定追繳或追繳不力,本會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
    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農業公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償還已受領之公費或獎助學金:
  (一)死亡。
  (二)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致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三)畢業後從農期限屆滿前,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被認定無法繼續從農
      。
  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認定無法繼續從農,應經學校行政會議通過,並報
    本會核准。


十一、農業公費生因第六點及前點情形致缺額者,不得遞補。


十二、本會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得輔導農業公費生畢業後至相關之農業
      企業機構就業,履行從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