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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申請認定為非我國植物檢疫病蟲害疫區之作業程序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疫區,為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
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中所列疫病或害蟲為害之地區。


一、申請非疫區認證國家應向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提出下列資料供審查:
(一)非疫區之說明:包括地理位置、面積大小、與疫區是否有河流相通
   、是否曾發生洪水氾濫、是否有大風沙(Dust storm)、生態環境
   、隔離情形、其他足以說明其安全之特性,或該疫病或害蟲無法在
   該地生存之理由。
(二)該疫病或害蟲之生物學資料:包括學名、分類地位、生物型、鑑定
   技術之難易度、寄主範圍、生活史特徵、存活條件與潛能、生殖潛
   力、傳播方式及其傳播距離、為害徵狀、造成損失及防治方法等。
(三)劃定非疫區所依據的系統與資料:
  1.必須具備至少過去一年以上(詳如附表),根據該國政府提出之植
   物防疫檢疫或試驗研究機構調查計畫所執行之調查資料,包括一般
   性監視(General Surveillance)及特定性調查(Detection 偵查
   、Delimiting 界定、Monitoring 監測)。若無上述資料,則須提
   出科學證據證明因氣候條件或其他因素而使該疫病或害蟲無法在該
   地區建立族群。
  2.需有詳細且符合聯合國糧農組織(FAO )國際檢疫標準(ISPM)良
   好監視規範之資料,如調查人員資格、適當設施、設備及儀器、有
   效的科學方法、鑑定專家及其組織系統等。
(四)維持非疫區所採行之檢疫措施:
  1.管制作業:如正式列入檢疫病蟲清單中、有輸入檢疫特殊規定、對
   植物或植物產品進入非疫區有執行管制措施、設有適當之緩衝區(
   Buffer Zone)、對違規案件有適當處理並留有紀錄。
  2.具有例行性之監測資料可查。
  3.實施對生產者宣導之推廣計畫以加強防疫。
(五)對非疫區之追蹤確認措施:
  1.對每批輸出貨品執行專門檢查。
  2.規定研究人員、推廣人員及檢防疫人員,一旦發現該檢疫病蟲應立
   即向該國國家植物檢疫機關通報。
  3.必須執行監測性調查(Monitoring survey)。
(六)文件檔案及檢討報告:
  上述所有相關文件資料皆有檔案可查,並有定期之檢討報告可供我方
  查閱。


二、書面資料審查過程中,必要時得請求輸出國派員諮商對談。


三、書面資料審查完成後,我方將派員於適當季節前往輸出國勘察確認。


四、 我方人員前往執行勘察確認非疫區所需之費用,由輸出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