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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1: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公告捷克、立陶宛及美國田納西州、北達科他州、密西根州、
     內布拉斯加州、科羅拉多州、賓夕法尼亞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
     行性感冒非疫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小反芻獸疫(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非洲豬瘟( African swine fever)、豬瘟(
  Classical swine fever)、馬鼻疽(Glanders)、非洲馬疫(African
  horse sickness)、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新城病(Newcastle disease)及狂犬病(Rabies
  )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如表一「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
  國家(地區)一覽表」;未列於表一之國家(地區)屬於疫情不明或
  已發生疫病等國家(地區),其檢疫物輸入依「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
  準則」及其他檢疫法規中疫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風險等級國家
  (地區)一覽表如表二。列於表二之發生國家(地區)之牛、肉骨粉
  、肉粉、骨粉、禽肉粉、血粉、飼料用動物油脂、飼料用動物油渣或
  其他可傳播牛海綿狀腦病之動物性產品及牛血清禁止輸入;但經本部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審查通過並核准輸入者,不在此限。
三、本公告生效日(不含)前已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動物及動物產
  品,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