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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機構認可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動物醫事助理認證機構(
  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以落實認證機構之認證管理,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執行單位。


三、申請認可之認證機構,應符合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
  列內容之認證實施計畫函送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審查:
(一)資格證明文件: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應提供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日期
   與文號、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會員或編制人數資料等
   。
(二)認證實施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之執行方法、作業流程、人力
   規劃配置(含任務編組之設置、職責、運作方式等),以及品質控
   管及文件保存方式:
  1.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包括學歷採認、規定訓練課程時數、在校學分
   抵免之審查流程及作業方式等。
  2.訓練課程:內容綱要設計規劃。如為委辦或認可其他機構辦理,應
   敘明委辦或認可程序、方式等。
  3.能力檢定:檢定科目、舉辦方式、時程規劃、應試規則等。
  4.合格證書、識別證製作核發及登錄管理:證書及識別證樣式設計製
   作方式及核發、更新、換發、登錄、註銷之流程與作業方式,以及
   登錄資料之查核管理機制。
  5.執行認證業務之各項收費項目及金額:說明估算方式。
(三)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資料。


四、本會受理前點之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並請申請單位出席審查會議
  進行簡報,必要時得赴申請單位實施現場查核。
  前項審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得自核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
  複審仍不符合規定者,於接到通知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認可。
  認可期限為三年。經認可之認證機構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重新
  向本會申請認可。


五、申請認可之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認可:
(一)法人、機構或團體資格條件未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二)認證實施計畫內容顯不合理。


六、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查核認證機構,認證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核定之認證實施計畫內容有異動時,應先向本會申請辦理變更,始得
  依變更後之計畫內容實施。


七、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本會核定之認證實施計畫或本辦法規定執行動物醫事助理認證
   事項,情節重大。
(二)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可資格。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之查核。
  經本會撤銷或廢止認可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
  可。


八、經本會認可之認證機構,每年三月底前應將前一年擔任動物醫事助理
  認證機構之執行報告函送本會,其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認證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含訓練機構、課程舉開場數
   、訓練人數等執行情形。
(二)能力檢定辦理情形,含場次、地點、參加人數、合格人數等。
(三)合格證書及識別證之核發、更新、換發、登錄、註銷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