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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及驗證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屠宰場自主清潔衛生管理
  措施,辦理屠宰作業準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屠宰場肉品衛生安
  全管制系統實施及驗證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指屠
    宰場為鑑別、評估及管制屠宰作業程序中之肉品衛生安全危害,使用
  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管制來源畜禽之驗收與屠宰,以及屠體、
  內臟、血液及其分切物管理之系統。


三、驗證範圍:
(一)本系統係以屠宰場全場為範圍進行系統性驗證,並由屠宰場自願性
   申請。
(二)申請本系統驗證之屠宰場,應符合畜牧法、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
   作業準則,以屠宰場全場為範圍進行系統性驗證,包括來源畜禽之
   驗收與屠宰,以及屠體、內臟、血液及其分切物管理之系統。


四、本系統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成立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組)。
(二)執行危害分析。
(三)決定重要管制點。
(四)建立管制界限。
(五)研訂及執行監測計畫。
(六)研訂及執行矯正措施。
(七)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
(八)建立本系統執行之文件及紀錄。


五、屠宰場應依「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指引」(如附件)製
  作本系統之程序書,並確認其適用性。


六、管制小組成立與任務:
(一)屠宰場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八款及第五點
   事項。
(二)管制小組成員須參加經本會認可之相關課程至少四十八小時,並領
   有合格證明書;其中十八小時須為屠宰衛生等相關專業課程,其餘
   三十小時得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課程。管制小組成員執
   行管制作業從業期間應持續參加本會認可之屠宰衛生相關專業課程
   ,每人每三年累計至少十二小時。
(三)管制小組應以屠宰場產品(屠體、內臟、血液及其分切物)描述、
   預定用途及屠宰作業流程圖所訂步驟為基礎,確認現場與屠宰作業
   流程圖相符,並列出所有可能之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危害物質
   ,執行危害分析,鑑別足以影響肉品衛生安全之因子及發生頻率與
   嚴重性,訂定危害物質之預防、去除及降低措施。
(四)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訂定發生變異時之矯正措施;其措
   施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1.引起變異原因之矯正。
  2.屠宰場生產之屠體、內臟、血液及其分切物等可供人食用之產品因
   變異致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適當處置受影響之
   產品。
(五)對於前款變異,於必要時,管制小組應重新執行危害分析。
(六)管制小組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屠宰場內部稽核,以確認本系統執行
   之有效性。
(七)管制小組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教育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小
   時。教育訓練應包含依畜牧法制訂之屠宰場衛生標準作業程序及本
   系統相關內容。
   管制小組應就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執行,作成書面紀錄,連同相
   關文件,彙整為檔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所製作之書面紀錄,應
   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


七、驗證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應依「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實施指引」填具申請文
   件、「屠宰場衛生標準作業程序書」及「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
   系統計畫書」並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書面審查:
  1.申請者應檢附「屠宰場衛生標準作業程序書」及「屠宰場肉品衛生
   安全管制系統計畫書」函送本會。
  2.書面審查結果符合者,始由本會安排實地查驗。
  3.書面審查結果須補正者,經本會通知其於二個月內完成補正。未能
   於二個月內完成補正者,申請者得函請本會准予延長一個月;補正
   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本會不予受理其驗證申請
   案。
(三)實地查驗:
  1.經本會通知實地查驗者,應配合進行屠宰作業並接受查驗。
  2.未配合實地查驗者,本會得駁回其驗證申請。
  3.每次查驗時間以一天為原則,必要時得依查驗情形延長查驗時間。
  4.屠宰場負責人或代理人、管制小組成員應於實地查驗期間到場配合
   執行查驗及說明本系統執行情形。
  5.實地查驗結束後,由本會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查驗結果。
  6.實地查驗未通過者,應依本會通知進行改正,改正完成向本會申請
   複查。申請複查以三個月內二次為原則,逾三個月未完成改正或申
   請複查者,本會得駁回其驗證申請,因特殊情況且能證明者,本會
   得視實際情形增加改正、複查次數或延長改正期間。
(四)追蹤查驗:
  1.取得驗證證明書之屠宰場,本會每年原則執行一次定期(或不定期
   )之現場追蹤查驗;必要時得增加追蹤查驗次數,以確認屠宰場符
   合屠宰場設置標準、屠宰作業準則及確實依本系統執行。
  2.屠宰場經追蹤查驗不符前款規定者,應依本會之通知完成改善。其
   屬違反屠宰場設置標準或屠宰作業準則情形者,另由本會依法裁處
   。


八、召集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驗證審查會(以下簡稱驗證審查會
  )及設立工作小組:
(一)本會召集各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及相關人員七至十五人
   召開驗證審查會,進行本系統之書面審查、實地查驗及追蹤查驗等
   工作。
(二)驗證審查會下得設立工作小組辦理書面審查初審、安排及協助實地
   查驗及追蹤查驗等事務。


九、驗證證明書:
(一)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驗核可之屠宰場,由本會發給中英文之驗證證
   明書。
(二)驗證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屠宰場編號。
  2.屠宰場名稱。
  3.屠宰場場址。
  4.屠宰場負責人姓名。
  5.驗證證明書編號。
  6.有效期間之起迄日期。
  7.發證日期。
(三)驗證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自本會核發驗證證明書之日起算,屆
   期失效。
(四)因遺失、毀損或證明書內容異動等事由,須補發、換發證明書者,
   其有效期間與原證明書相同,發證日期則為實際補發、換發證明書
   之日期。
(五)本會辦理查驗作業至少須三個月時程,欲銜接驗證證明書有效期間
   之屠宰場,應於原持有之驗證證明書效期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
   ,向本會重新申請驗證,新發給之驗證證明書有效期間,由原持有
   之驗證證明書屆期次日起算。


十、驗證證明書變更:
(一)屠宰場名稱、負責人姓名、場址(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等
   驗證證明書應記載事項變更時,屠宰場應依畜牧法施行細則完成屠
   宰場變更登記後之十五日內,向本會申請換發驗證證明書。
(二)前款變更事項有查驗必要時,本會得通知屠宰場實施追蹤查驗。


十一、重新驗證申請:
(一)涉及變更屠宰作業流程、設施及設備等應於變更前以書面通知本會
   ,並由本會依其變更內容決定是否應重新申請驗證。
(二)僅為維持及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而變更「屠宰場衛生標準作業
   程序書」及「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計畫書」之內容,且不
   涉及前款變更事項者,無須重新申請驗證,應將其更新版次副知本
   會備查。


十二、撤銷或廢止驗證證明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廢止並要求返還驗證證明書:
  1.提供驗證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2.規避、妨礙或拒絕追蹤查驗。
  3.違反屠宰場設置標準、屠宰作業準則等規定,或未經本會許可擅自
   變更屠宰作業流程、設施及設備等經驗證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
  4.本會追蹤查驗發現未落實執行本系統,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
   改善,並經驗證審查會認定情節重大。
  5.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經本會認定有重大違失之事項。
(二)撤銷或廢止驗證證明書之原因消滅後,屠宰場始得依第七點提出驗
   證申請。


十三、資訊公開:
      為使消費者知悉屠宰場驗證資訊,本會應於網站公開屠宰場取得驗
   證證明書、追蹤查驗結果及撤銷或廢止驗證證明書之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