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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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準用獸醫師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獸醫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