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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農遊券補助作業規範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穩定農漁業產銷,鼓勵消費
    者購買國產農漁產品推廣行銷等活動,發放農遊券(以下簡稱本券),
    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券抽籤資格及領取方式如下:
(一)民眾於本券之合作業者處或本會指定合作平臺購買本會指定之農
      漁產品,單筆消費金額滿新臺幣(以下同)六百元,並使用本券
      活動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本券APP)或於平臺專屬抽籤登錄網頁,
      登錄購買資訊者,取得抽籤資格;或符合本會公告於本券網站之
      抽籤資格。
(二)本券於本券APP辦理抽籤,抽籤結果公告於本券網站,並以簡訊通
      知中籤民眾。
(三)中籤民眾下載本券APP,並註冊登入成為會員,或符合本券網站公
      告領取方式者,可領取本券。

三、本券價值二百元,應向本券合作業者消費使用;其適用項目為門票、
    各項農業體驗活動(含農事、生態、導覽、田園餐飲、個別營業場域
    內套裝遊程)、市集展售活動、農特產品或伴手禮等範圍,並須於實
    施期間內使用完畢,不得找零。

四、本券合作業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輔導在案之農村社區企業、農村好物與通過優質農村體驗品質評鑑
      之社區組織及業者。
(二)輔導在案之回鄉青年、農村再生社區、農村產業跨域與區域亮點社
      區組織及團體。
(三)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四)休閒農業區旅遊服務中心及該區推動管理組織之會員業者(不含旅
      宿業)。
(五)輔導在案之田媽媽、亮點茶莊、農村酒莊及有固定銷售據點之百大
      或在地青農。
(六)農民直銷站、農村社區小舖、漁產直販所、農漁會農特產品展售中
      心或其他本會認定之展售活動或據點。
(七)農業主題(茶、米、花、果、蔬、漁、畜、蜜蜂、咖啡、可可、雜
      糧、香藥染草、林竹)特色旅遊之業者。
(八)魚貨直銷中心或觀光魚市之業者及攤商。
(九)領有有效娛樂漁業執照之娛樂漁業漁船(筏)漁業人。
(十)林務局轄管森林育樂場域內合法經營之特色商店及業者(不含旅宿
      業)。

五、本券合作業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為本券合作業者,應至本券APP登錄基本資料,並檢附提供支付
      款項撥付帳戶等應備資料,經本會審核通過後,取得收受本券資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
  1、未依前款程序申請。
  2、應備資料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3、不具前點所定資格。

六、本券合作業者之經費請撥程序如下:
(一)本會原則每二週將合作業者於本券APP管理平臺之交易資料,彙整交由
      該合作業者確認。
(二)經合作業者確認前款交易資料無誤,並於本券APP提出撥款申請後,本
      會將執行經費款項之撥付作業。

七、合作業者申請支付款項資料,經查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或重複申領
    者,本會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本會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
    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本會並得公告廢止其合作業者資格。

八、參與本券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