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議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
  業,特設置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議小組審議下列事項:
(一)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案件申請、撤銷及計畫書變更。
(二)受輔導企業改組、併購或其他重大影響其經營之情事。
(三)其他交議事項。
 
 
三、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
      會指派代表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人員三人及外聘農業、財務、市
      場、管理及農村社區產業企業相關領域之專家十人擔任之。
 
 
四、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審議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會指派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
 
 
五、審議小組委員應公正客觀,並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漏審議案件
  之內容及委員之審議意見。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所定情形,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農村社區產業企業之職位,或卸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農村社區產業企業負責人及其發起人、合夥人、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出資百分之十以上者,有配偶、直系親屬或
         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農村社區產業企業負責人及其發起人、合夥人、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出資百分之十以上者,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
         享利益之關係。
 
 
六、審議小組委員有前點所定之情形或其他具體事實,足以影響其公正性
  ,而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令其迴避。因前點情形致出席委員人數不
  足第四點第二項規定之最低出席人數時,主席應宣布散會,擇期重新
  審議。
 
 
七、審議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