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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糧食安全、維護農地資源
    ,審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所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特設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計畫委員會受理符合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之案件:
  (一)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超過二十五公頃,且農業用地使用現況百分
      之七十以上仍從事農業經營。
  (二)農業用地坐落區位屬於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
      地區(都市土地除外)、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土地仍供農業經營
      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規劃屬優質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之生產專區
      。
  (三)對於農業用地變更具爭議性,且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計
      畫委員會函請農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四)其他徵詢委員意見有審查必要之農業用地變更案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企劃處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機關(
    單位)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具有農業、地政、國土規劃、鄉村社會、法律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
      經驗之專家學者。
  (二)本會主管農糧、農田水利、農村建設、試驗研究機關(單位)及其他
      有關機關(單位)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但機關(單位)代表兼
    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承辦業務單位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七、本小組委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八、本小組為審查案件之相關事項,得請提案機關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
    退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專家學者列席,以提供諮詢
    意見。


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外,得
    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代表,應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由業務主辦單位據以擬具為農業主管
    機關意見簽奉核定後,函復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計畫委員會
    。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
      費。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