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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協助家畜(禽)相關業者改善生
    產有關設備及經營體質,以降低生產成本,並提升經營效率及競爭力
    ,另為輔導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畜牧場與從事禽畜糞再利用之禽畜糞
    堆肥場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或強化經營管理能力,有效防治畜牧
    污染,避免造成公害,以維護生態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提升畜禽產業經營相關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
    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類別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六)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

四、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
    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委會公告之家畜(
    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
    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委會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
    之蛋雞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未達農委會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
    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
    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
    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
    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
    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
    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
    作社場,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
    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
    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證明文件,屆期
    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
    予利息差額補貼。

五、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提供有關業者興建畜牧設施、購買家畜禽或購置畜牧相關生產及經營
    設備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畜牧場(戶):設置或改善廢水處理之設備與其所需土木工程,或無排
    放水畜舍之改建,以及污泥處理、堆肥製造、除臭設備、沼氣利用與
    焚化爐等污染防治設備之資本支出。
(三)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堆肥醱酵設備、除臭設備及清運車輛等禽
    畜糞堆肥處理製造設備之資本支出,或已取得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
    運許可證者改善經營管理之週轉金。
(四)購置肉品加工、屠宰設備及經營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六、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畜產試驗所、直轄市及各縣(市)
     政府。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九、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十、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提升
    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及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
      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
      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
      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
      臺幣一千萬元。
    2.禽畜糞堆肥場:每一借款人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
      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
      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
      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六)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項之
      限制。

十三、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
    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第四點第一項
    第一款或第三款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各一份),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
    申請:
    貸款申請書。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計畫書。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畜牧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各
    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執行協助審查前項貸款案,並得會同鄉
    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查建
    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委會。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
    ,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
    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2、禽畜糞堆肥場: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
    ,於購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申請書。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堆肥場設備計畫書影本。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或第三項規定之相關文件。
    借款人申請週轉金貸款者,則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及農委會禽畜糞堆肥
    場營運許可證影本各一式二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
    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農委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
    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
(三)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
    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1)貸款申請書。
(2)生產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3)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相關文件。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
    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農委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
    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

十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十五、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六、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七、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
      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
      本貸款。

十八、本貸款資金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
      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十九、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
      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