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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原則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本會各單位(以下簡稱各
    單位)公務人員之平時獎懲案件(以下簡稱獎懲案件),建立公平機
    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單位應依農業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
    獎懲標準表、本會法制作業績優敘獎原則辦理獎懲案件,並於獎懲案
    件作業系統填報獎懲事實建議表。


三、各單位應根據具體事實,本有功必賞、有過必罰、不徇情、不主觀、
    獎由下起原則、懲由上先之旨,公平審慎覈實辦理獎懲案件。


四、本會辦理提報敘獎原則如下:
 (一) 重大創新專案、臨時緊急交辦重大案件:未有前案可資參考辦理者
     ,其敘獎額度應先參考歷年相關性質案件敘獎額度,覈實提報。
 (二) 重大例行性專案、大型活動或會議:考量其辦理過程繁複辛勞,涉
      及多方溝通協調聯繫事宜,仍予獎勵,惟應於建立各該標準作業程
      序後,由各單位視各該實際辦理情形,斟酌調整其敘獎額度與人次
      ;如係委外辦理者,原則不予敘獎或酌減敘獎人次、額度。
 (三) 各單位職責範圍內之年度例行應辦業務:前已敘獎有案並於第二次
      辦理者,除係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工作難度、工作
      量及貢獻度明顯增加外,原則不予敘獎或檢討酌減敘獎人次、額度
      ;如係委外辦理者,不予敘獎。
 (四) 非屬上述情形之經常性、例行性業務,不予敘獎,得作為年終考績
      之參考。


五、主辦、協辦、督辦人員之獎勵程度應有區別。獎勵應以主辦人員為優
    先,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等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敘獎。對涉
    及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主辦單位為優先;懲處應不分主、
    從單位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不得爭功諉過。


六、同一活動或業務,應俟全部完成後,由主辦單位視實際績效於事實發
    生或績效評定後三個月內簽辦獎懲,不得重複。但逾期而有正當理由
    並簽奉主任委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各單位對於未全程參與業務或活動人員,應按參與時間及責任輕重酌
    予降低獎懲額度。


八、對於未達農業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
    懲標準表、本會法制作業績優敘獎原則之嘉獎或申誡程度,而其行為
    值得嘉勉者,得予以書面嘉勉;有糾正必要者,得予以書面糾正。


九、例行性協助其他機關或單位辦理各項業務或活動者,不予敘獎。但所
    協辦業務有特殊貢獻或實際於活動中辛勞程度達敘獎標準者,實際協
    助承辦人得予敘獎。


十、本會配合行政院或各部會競賽或考核所作之初評,應併該機關之評核
    結果,一次敘獎。本會參與各項競賽或考核之實施計畫訂有獎勵規定
    者(含分區或分組),得依其規定辦理。未訂有獎勵規定者,得參酌性
    質相當之競賽或考核酌予敘獎。


十一、同一獎勵案件涉不同單位及所屬機關時,應由主辦單位主動統籌相
      關人員之獎懲,於擬議敘獎時,應考量相關人員績效,衡平處理。


十二、各單位簽辦獎懲案件,應於獎懲案件作業系統填報建議名冊,詳述
      具體事實及敘獎法令依據,列印獎懲事實建議表並檢附有關證據及
      成果資料,簽會人事室,經主任秘書核可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送交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發布獎懲令。
  (二)本會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之敘獎案,其獎度在記功一次
        以下者,得簽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
        發布後三個月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


十三、本會各單位公務人員及本會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若有記一大功以上之
      敘獎案件,請相關機關(單位)詳加說明並視需要派員列席考績委員
      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