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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
    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山坡地範圍劃定業務,特設山坡
    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以下簡稱水保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水保局主任秘
    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一)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
(二)水保局二人。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審議及現勘事項。
(二)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之審議及現勘事項。


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
    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外聘委員應占出席委員總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時,
    主持人得請委員以外之相關人員暫時離席。
    本小組委員就審議事項,認有利害關係者,應依相關法令迴避之。


六、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列席說明
    或提供專業意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審查費及差旅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水保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