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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百香果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防止病害
  藉由百香果種苗傳播而蔓延,提昇百香果種苗及其產品品質,特訂定
  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百香果:指學名為(Passiflora edulis)、英名為 Passion fruit
   之西番蓮科(Passifloraceae)、西番蓮屬(Passiflora)之多年
   生蔓性植物。
(二)病毒:指會感染百香果之東亞百香果病毒(East Asian Passiflora
   virus
,簡稱 EAPV)及胡瓜嵌紋病毒( Cucumber mosaic virus
   簡稱 CMV)。
(三)母本樹(G1):指提供生產供穗樹(G2)之植株。
(四)供穗樹(G2):提供生產嫁接苗(G3)接穗之植株。
(五)嫁接苗(G3):使用接穗及根砧完成嫁接並經馴化後供栽培用之種
   苗。


三、為辦理百香果種苗病害驗證業務,分別由下列機關辦理相關作業:
(一)受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負責申請案之受理
   及發證事宜。
(二)檢查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負責各繁殖圃之
   操作管理等檢查工作。
(三)檢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負責病毒檢定工作。


四、申請母本樹(G1)及供穗樹(G2)驗證者,應於採穗二個月前向受理
  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嫁接苗(G3)驗證者,應於出貨前一個月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五、申請各階段種苗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機關
  提出申請,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申請者,
  經檢定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申請供穗樹(G2)及嫁接苗(G3)應檢附前一階段證明書。


六、各階段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條件:
  1.母本樹(G1):以盆栽或土壤定植單株栽培,植株具間隔而不互相
   碰觸。
  2.供穗樹(G2):以單株或棚架栽培。棚架栽培者,棚架與棚架具間
   隔,棚架內植株間隔至少二十公分得分開採樣檢測。
  3.嫁接苗(G3):以穴植盆定植單株栽培,並置於離地三十公分以上
   架床。
  4.各階段繁殖圃應具有三十二網目以上防蟲網室,設有人員進出之雙
   層門。母本樹(G1)、供穗樹(G2)及嫁接苗(G3)繁殖圃須具遮
   雨功能。
  5.各階段繁殖圃應單獨種植於設施內,不得與其他作物共同種植於同
   一設施內。同一設施種植不同階段種苗,應以適當設施隔開空間。
(二)操作管理:
  1.各階段種苗之接穗來源須為驗證合格期限內之植株。
  2.母本樹(G1)或供穗樹(G2)如缺株須補植,應以驗證合格期限內
   之母本樹(G1)接穗繁殖。
  3.各階段繁殖圃應配置管理紀錄簿,以建立品種、種植日期、供苗或
   採穗期限、病毒檢定結果紀錄、管理人員、設施維護及疫病蟲害防
   治措施等資料,供檢查人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4.嫁接苗(G3)於嫁接完成後,應移入具遮雨、防蟲及防雜草之癒合
   室內進行癒合,另於隔離網室進行馴化。
  5.為利種苗管理及流程管控,各階段種苗須編號或標示,並登載於管
   理紀錄簿。母本樹(G1)採單株編號,供穗樹(G2)則以單株或棚
   架為單位編號,每一棚架中所栽培之植株須來自同一母本樹(G1)
   。
  6.驗證過程中若發現植株感染或經檢出東亞百香果病毒(EAPV)或胡
   瓜嵌紋病毒(CMV),應移出並銷毀,並加強該繁殖圃之清潔及防
   治。栽培過程中若發現變異植株應立即移出。
  7.各階段種苗培育及栽培管理過程中須使用之工具應經消毒。修剪時
   ,個別母本樹(G1)、個別供穗樹及棚架中間隔之供穗樹均須有專
   用刀具,以確保操作清潔。
  8.設施內應嚴格控管人員出入,以避免因人為接觸造成感染,並定期
   施行媒介昆蟲防治及繁殖圃清潔。
  9.各階段繁殖圃應做好雜草管理,以避免野生寄主植物及媒介昆蟲孳
   生而成為病毒傳播來源。
  10.設施若有破損,應立即修復。


七、檢查、採樣方法及病毒檢定規定如下:
(一)檢定種類
   百香果苗所檢定之病毒種類為東亞百香果病毒(EAPV)及胡瓜嵌紋
   病毒(CMV)。
(二)檢定方法
   1.母本樹(G1)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法(簡稱 ELISA)及反轉錄聚合
   酶連鎖反應法(簡稱 RT-PCR)進行檢定。
  2.供穗樹(G2)以 ELISA 進行檢定。
  3.嫁接苗(G3)以目視法或抽樣進行 ELISA 檢定。
(三)檢查及採樣方法
  1.繁殖圃檢查:檢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各階段繁殖圃設置與管理條件
   應符合前點規定。
  2.採樣方法:
  (1)母本樹(G1)以單株為單位取樣,切取母本樹(G1)適量植株葉
    片組織,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號碼。
  (2)供穗樹(G2)以單株或棚架為單位取樣。單株者採樣比照母本樹
    (G1)採樣方式;無間隔棚架之供穗樹(G2)視為同一樣品進行
    取樣與病毒檢定,每二點五公尺棚架逢機選取一個取樣點,每點
    選取適量葉片組織混合,同一棚架以多點取樣合為一樣品置於封
    口塑膠袋中並標明棚架編號;棚架內如有間隔,則以個別間隔為
    單位取樣檢測。
  (3)嫁接苗(G3)需抽檢時,以單株為單位,逢機採取接穗部位之適
    量葉片或莖部組織,置於封口塑膠袋中送檢。


八、各階段種苗繁殖圃驗證基準規定如下:
(一)母本樹(G1)初次申請驗證者每三個月取樣檢測一次,連續二次檢
   測結果未檢出東亞百香果病毒(EAPV)及胡瓜嵌紋病毒(CMV)者
   為合格。
(二)供穗樹(G2)採穗前二個月內取樣檢測,檢測結果未檢出東亞百香
   果病毒(EAPV)及胡瓜嵌紋病毒(CMV)者為合格。
(三)嫁接苗(G3)出貨前由檢查人員目視觀察病徵發生率低於千分之一
   ;或抽測千分之一苗株樣品,檢測結果未檢出東亞百香果病毒
   (EAPV)及胡瓜嵌紋病毒(CMV)者為合格。


九、依據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收費,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樣品數及所採用檢定方法核計;每一樣品包含東亞百香
   果病毒(EAPV)及胡瓜嵌紋病毒(CMV)二種病毒之檢定,採 ELISA
   者每樣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採 RT-PCR 者每樣品收取新臺幣三百
     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十、各階段繁殖圃生產之種苗經驗證符合規定即核發證明書,母本樹(G1)
  及供穗樹(G2)有效期限均為半年。嫁接苗(G3)有效期限為三十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