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為應本會業務需要及配合政府政策,規劃辦理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
練、行政中立訓練、新進人員訓練、升官等訓練、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
練及其他政策性訓練等,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等規定,訂
定本計畫。
貳、目標:
強化本會及所屬公務人員執行業務所需之能力,提升本會業務品質並
增進行政效能。
參、適用對象: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人員。
肆、訓練執行權責及分工:
一、一般管理、升官等及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以配合政府相關訓
練機構之業務權責提列需求,並薦送人員參訓為原則。確不敷需求
,再由本會或所屬機關評估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
二、專業訓練由各機關(單位)規劃辦理。訓練課程具有共通性者,得
由本會或所屬一級機關統籌規劃。
三、政策性訓練(含行政中立)、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由各機
關自行規劃辦理。必要時得由本會分區規劃,選定辦理機關統籌負
責。
伍、訓練執行策略:
一、各類訓練之實施,得以實體課程、數位學習、專題演講、參訪觀摩
、心得分享、研習活動、讀書會、座談會、發表會或指定專人指(
輔)導等方式辦理。
二、薦送參加公、私部門的專業訓練,應衡量業務需要、薦送人員之資
格條件、參與相關訓練的情形等因素審慎決定,以期訓用配合,有
效運用訓練資源。
三、自辦或委辦訓練,應確實注意訓練需求調查、妥善規劃課程安排師
資。除新進人員訓練外,五日以上之自辦或委辦訓練,應以測驗、
專題報告(口頭或書面)等方式進行成效評估。
四、自辦或委辦訓練課程之設計,應視課程性質、參訓對象及成本效益
,優先考量運用、發展或採購數位課程實施之。亦得兼採混成學習
(數位及實體課程混合實施)方式進行。
五、自辦或委辦訓練,其課程內容、師資及訓練方式應於訓練前簽奉核
可,並於施訓後適當時機辦理滿意度調查,作為日後辦理時調整或
修正依據。
六、各項訓練之辦理應充分運用現有政府機關相關訓練機構提供之資源
,並得採取與訓練或學術機構建立聯盟、與其他機關合作規劃、分
享訓練資源等措施。
陸、配合措施:
一、各機關人事單位對於同仁訓練(學習)時數應定期檢視,並視同仁
工作專業知能等情形,提供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參加相關訓練
之依據。
二、為充分運用數位學習,撙節訓練成本,各機關應建立適當之數位學
習環境、提供設備、獎勵機制及學習課程相關資訊。
三、各機關辦理訓練課程之時數,依相關規定認定之。訓練結束後,並
應依參與人員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登錄學習時數。
四、各機關(單位)辦理各項訓練應先簽會人事單位,訓練結束需填妥
「各項訓練執行情形通報單 DOC/ODT/PDF」送各機關人事單位備查
。
柒、訓練經費及補助:
一、依本計畫辦理各項訓練所需經費,於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
勻支。
二、公餘時間自行參加公私立大學校院、政府訓練機構辦理或委託辦理
之各項語言訓練,成績優良並檢附結業證書及收據,本會人員予以
補助訓練費用,所屬機關人員,得由各機關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捌、本會及所屬各機關為辦理各年度之各項訓練需要,得另訂年度訓練實
施計畫。
玖、本計畫未規範事宜,依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辦理。
辦 法: